靈骨塔慘賠起歹念!教會出納A走近700萬奉獻金 下場曝光
▲某教會出納人員投資靈骨塔失利,轉向教會A錢。(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曾擔任某教會出納人員的莊男,因投資靈骨塔失利急需資金,竟利用職務之便,陸續侵佔教會款項近700萬元。經法院審理,莊被依業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未返還的55萬元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指出,莊男自民國105年起,受該教會委託擔任出納,負責教會帳戶的存提款與零用金保管。原本應是教會信任的夥伴,卻因投資靈骨塔失利起貪念,從109年開始,在兩年多的時間內,以僞造文書、詐領及直接侵佔等方式,將教會奉獻款與帳戶資金挪爲己用,直到110年1月底業務交接時,才因帳目出現巨大短少而東窗事發。
莊首先以「支付教會支出」爲由,向牧師取得教會及前長老等人的印章。隨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自109年1月至110年3月間,多次前往行庫,在提款單上盜蓋印章,僞造教會提款文書。
總計莊以此手法成功提領30次,金額從1萬1千元到80萬元不等,盜領總額高達498萬4,150元。這些款項全數被他存入個人戶頭,用於週轉,導致教會與郵局均受損害。
除了盜領帳戶存款,莊也利用經手教友每週奉獻現金的機會,中飽私囊。根據教會慣例,奉獻款在支付日常支出後,結餘款應存入教會帳戶內。然而,他卻在109年2月至12月期間,將應存入的結餘款項共172萬4,044元直接侵佔入己,未存入教會帳戶。
110年1月底,莊交接業務給新任出納,教會人員查閱郵局存摺與帳目後,驚覺資金短少近700萬元,憤而提告。偵查期間,莊雖坦承挪用款項,但辯稱時間太久記不清確切金額,並聲稱部分領出的款項有用於教會工程。然而,此說法未被法院採信。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莊男所爲分別觸犯行使僞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業務侵佔等罪。法官認爲,數罪屬於同一犯罪計劃下的接續行爲,應從一重論以「業務侵佔罪」。被告辜負教會信任,犯後僅部分賠償,雖已與教會達成調解,但未能依約履行完畢,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在犯罪所得方面,法院認定莊總計侵佔670萬8,194元。扣除他已返還及調解承諾賠償的部分,其中尚未返還的55萬元宣告沒收,如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