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停職關鍵…財產來源不明罪原因曝光 這800萬兜不攏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遭判12年6月,其中財產來源不明是停職原因。林姿妙遭控開立支票存進人頭帳戶,洗錢7844萬元,林辯稱是循環借貸。然而2名證人證稱,從未實際借錢給林姿妙,3250萬元金流都是「虛僞借款」;林無法說明其中800萬元來源,成爲判決關鍵。
宜蘭地院去年12月31日一審判決,林姿妙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沒入不法所得3250萬元;根據地方制度法,縣市首長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有罪即停職,由副縣長代理,林姿妙是因此停職的首名縣市長。
檢方起訴稱,林姿妙2017年到2019年間,涉嫌開立支票匯入他人帳戶,再提領現金洗錢,金流高達7844萬元,其中2293萬元屬於無法說明來源的不明財產。林姿妙辯稱,亡夫去世後需要還債,加上子女讀書費用,上述金流是她和人借錢的循環借貸,開立支票則是爲了還款。
判決書指出,林姿妙被控特殊洗錢的4594萬餘元,7名戶頭持有人均證稱,確實是林的借貸款項;法官認爲,林姿妙辯稱的借貸與還款方式雖不符常情,但檢方未能舉出明確的洗錢證據,也未能舉證林姿妙所稱的「借貸說」有明確的不合理之處,這部分金流無罪。
另一方面,其餘3250萬元不明金流的2名帳戶持有人是一對夫婦,證稱2007年間林姿妙表示要借50萬元,他們此前雖不認識林姿妙,仍然答應,林便開立面額50萬元的支票;但實際上,2人並未支付現金給林,1周後林卻兌現支票,再請他們從帳戶中領出50萬元給林的助理張桂綾。
證人證稱,從2007年到2019年間,林姿妙斷斷續續以此方式交付支票、再請他們提領現金,2018年到2019年間證人夫婦則會收取每筆1萬5000元的「過水費」;他們家從未提供任何金錢給林姿妙,所謂的「借款」都是虛僞借款。
法官認爲,2名證人與林姿妙並無仇恨嫌隙,證詞可信,林虛僞借款是爲了製造金流斷點,屬於特殊洗錢無疑;3250萬元中,800萬元在圖利案發生的2018年到2019年間存入,林姿妙卻無法在檢察官訊問後說明合理來源,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遭判12年6月,其中所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導致她停職;林雖辯稱不明金流是循環借貸,卻有證人證稱是虛僞借款,成爲判決關鍵。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