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團隊反嗆:委託案結案時著作權才轉移
黃任瑋提出科管局在2008年6月26日發給中華大學,請中華大學修正研究案報告的公文。(王惠慧攝)
黃任瑋補充,國科會研究人員倫理規範第7條第A項,計劃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爲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需要。(黃任瑋提供/王惠慧新竹傳真)
新竹市長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被控涉嫌抄襲竹科期末報告書,林智堅桃園市長競選辦公室副主任黃任瑋7日指合約顯示,委託案結案時,著作權才轉移到科管局,強調國民黨的指控是子虛烏有,根本是「拿着雞毛當令箭」。
黃任瑋先拿出中華大學與科管局的合約書,指出合約中有註明「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的全部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他說意思是當完成結案時,著作權纔會從教授和林智堅手上,轉移到科管局。
黃任瑋也提出另一份科管局在6月26日發給中華大學的公文,結案報告則在7月2日完成,時間都比林智堅口試還晚,他說這足以證明林智堅發表碩論的當下,和教授共同擁有碩論著作權,而後繳交給科管局完成結案後,權利才轉讓給科管局。
在時間序方面,黃任瑋指出,首先在2007年12月科管局與中華大學簽約,2008年4月林智堅、賀力行與王明郎於學會發表文章,接着在同年6月26日林智堅碩論口試,同一天科管局發文,請中華大學修正研究案報告,最後7月2日中華大學繳交結案的研究報告。
黃任瑋說,寫過論文的人都知道,提交論文時,就會開始約口試時間,因此碩論早在科管局發文的6月26日之前,就已經完成。
另外,黃任瑋也補充,本案適用國科會研究人員倫理規範,當中的第7條第A項提到,「計劃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爲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該領域不被視爲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必要」。
黃任瑋指出,這證明當林智堅在研討會發表研究報告時,他擁有權利可以經過修整後,做爲自己論文的發表,也沒有外界所說一稿多投、自我抄襲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