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叔叔借廁所性侵...女童哭訴被叫「不要講」 直到她做此事才曝光
盛姓早餐店老闆4年前以借廁所爲由,進入11歲鄰居女童的住處,在房間內性侵對方得逞,事後女童找姑姑哭訴,但姑姑卻叫他「不要講」,直到女童就讀國中時故意脫男同學褲子,被導師詢問才說出案情,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盛7年2月徒刑定讞。
盛2021年10月17日中午,以借廁所爲由進入就讀國小五年級女童的住處,並尾隨女童進入2樓房間後,將房門上鎖,利用身材優勢把女童壓制在牀上,不顧對方說「老師說不能脫別人褲子」及身體閃避、掙扎,仍脫掉女童褲子性侵。
盛否認犯行,但女童作證指出「叔叔把我壓在牀上脫我的內褲、褲子」、「我有掙扎,我有阻止過,他沒有停」等語,並說她哭着跟姑姑說叔叔跑到家裡來脫褲子的事,姑姑有問有沒有流血,之後姑姑就叫她到學校不要跟別人講,也不要跟老師講。
女童姑姑作證也說,當時她在打麻將,女童哭着跟她說「哥哥摸我的奶」等語,法院認爲,本案曝光的原因,是女童在學校故意脫男同學褲子,經導師詢問糾正時,才透露因國小期間被表弟性騷擾及其他性平事件,使她對異性有忿忿不平情緒,經導師與女童姑姑確認後,通報相關單位調查。
法院指出,姑姑作證也說她知道自己處理不當,當時隱瞞這件事情,是擔心女童爸爸,也就是她的哥哥會生氣,加上部落很小,擔心事情傳出去會對女童二度傷害。
法院根據卷證資料、相關證人說法,認定盛確實有性侵女童,認爲盛身爲女童鄰居,僅因己身慾望熾盛,全然未顧及女童年紀尚幼,自己的行爲可能對女童身心發展產生巨大負面影響,甚至可能使女童對周遭之人的信任關係嚴重崩壞。
法院指出,盛至今均未填補女童的損害,且否認犯行,一、二審均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盛7年2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