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非法採挖永久基本農田黑土達到“五百立方米”構成犯罪

光明網北京5月6日電 (記者 孫滿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司法之力守護“黑土”糧倉。

記者注意到,《解釋》共14條,規定了破壞黑土地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及入罪標準。

具體爲:《解釋》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毀壞”採用整體認定模式,針對永久基本農田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入罪門檻。對於永久基本農田,非法佔用並毀壞達到“三畝”或者非法採挖黑土達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對於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佔用並毀壞達到“六畝”或者非法採挖黑土達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對糧食安全的保護力度。

同時,《解釋》對實踐中非法開採屬於礦產資源的黑土的行爲,明確可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解釋》貫徹落實《黑土地保護法》對防治黑土地污染的要求,依據刑法規定明確,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黑土地的行爲,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另外,爲打擊非法買賣黑土的行爲,《解釋》依據刑法規定明確,對明知是盜挖、濫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