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重婚處罰大不同!律師:刑事、民事皆可能要負責

結婚示意圖/ingimage

隨着民國76年臺灣開放大陸探親,以及後續兩岸往來頻繁,昔日因政治隔絕導致的「涉對岸重婚」案件逐漸浮上臺面。這類婚姻糾紛,考驗的不只是法律的解釋,更是兩岸制度的差異。

涉對岸重婚,是什麼?

在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架構下,「涉對岸重婚」指的是原本在大陸已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因歷史或政治因素來臺後與臺灣人再婚,導致同時存在兩段婚姻。根據臺灣法律規定,重婚行爲應屬無效,但爲因應兩岸歷史特殊情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給予某些重婚情形以「後婚有效」的例外處理。

民國74年6月4日爲判斷婚姻效力的重要分水嶺。

若已婚大陸人於此日期前,在臺灣有另一段婚姻,視爲有效,法律規定不得撤銷後面的婚姻,但在該日期後重婚者,則依法無效。

重婚代價,刑事與民事皆可能處罰。

根據臺灣刑法規定,重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陸法律則規定兩年以下刑責。此外,配偶權亦可能受侵害,無過錯方可請求精神賠償與財產補償。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兩岸婚姻需謹慎規劃

針對這類「涉對岸重婚」案件,建議應及早查明前段婚姻是否仍有效,並妥善安排法律程序。若涉及兩岸法律,建議諮詢兩岸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本文內容節錄自《兩岸法律大不同:婚姻案例解析》,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撰寫及整理。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