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離婚財產分配差異大?律師:分配非絕對一人一半!

兩岸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製度差異明顯,臺灣法定財產製排除繼承與無償取得財產,大陸則多數納入共同財產;專業律師提醒,並非一律對半分,法院可依個案調整比例。示意圖/Ingimage

隨着兩岸婚姻日益普遍,離婚財產分配成爲跨境家庭面臨的重要法律議題。臺灣與大陸在夫妻財產製度上存在顯著差異,若未事先了解相關規定,離婚時可能面臨權益受損的風險,並提醒民衆諮詢專業的兩岸律師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種制度各有利弊 法定財產製保障經濟弱勢者

根據臺灣民法,夫妻財產製度分爲「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製」三種。若未特別約定,則推定適用法定財產製,離婚時需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婚後一方專職照顧家庭、無薪資收入,法定財產製可確保其在離婚時獲得合理分配。

從不動產到退休金皆納入分配範圍

離婚財產分配項目涵蓋不動產、存款、投資、動產、保險與退休金等。若婚後以貸款購置房產,償還部分屬婚後財產,亦應納入分配;至於房產價值估算,則以離婚登記日或訴訟起訴日爲準。

兩岸制度差異大 繼承與贈與財產分配結果截然不同

在兩岸制度比較方面,臺灣法定財產製將繼承與無償取得的財產排除在分配範圍外;但大陸《民法典》則認定婚後所得原則上屬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契約明確指定僅歸一方,否則皆須納入分配。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 離婚財產分配非絕對一人一半

一般印象中,大多認爲離婚時須將財產分一半給配偶,然而,臺灣與大陸皆允許法院依個案調整,例如一方惡意隱匿財產,或者婚姻期間完全未盡到家務、育兒等責任,法院認爲平分財產財產顯有不公,就可調整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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