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受益人信託 跨世代傳承有譜
「連續受益人信託」是指當原受益人死亡或契約所列之條件成就時,其受益權依據契約約定轉移予次順位受益人。例如,第一代企業家可自訂爲第一順位受益人,其子女爲第二順位,孫輩則爲第三順位,依契約順序承接,藉此代代相承,確保家族財富穩定而永續地傳承下去,「連續受益人信託」相較於傳統繼承或遺囑方式,更具高度彈性與契約設計的自主性,能因應家庭結構、資產屬性與人生週期量身打造。
呂蕙容表示,「連續受益人信託」過去因法務部解釋「受益人尚未存在」至少須爲胎兒,導致實務上多僅能規劃涵蓋現存的三代或四代,尚未形成胎兒的受益人難以納入信託規劃,致使「連續受益人信託」受到限制,難以真正做到「跨世代」傳承。
如今,法務部已作出解釋,指出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爲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爲必要,只要「受益人於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存在」,即具備合法受益人資格,此一轉變讓「連續受益人信託」法制上規劃得比照國外做法,更具靈活性,爲跨世代傳承開啓新篇章。
以林先生的家庭信託爲例,他設立信託時指定配偶林太太爲第一順位受益人,林太太可全權享有信託利益以安享晚年。待林太太辭世後,信託利益即轉由第二順位-林先生與林太太的獨子承接;未來若兒子離世,可再交由第三順位─尚未出生但於分配時已實際存在的孫輩繼續享有。此設計讓信託財產可順利傳承至第三代甚至更多代,不受設立當下家庭成員限制,真正實現資產長久穩定的傳承初衷。
但呂蕙容指出,「連續受益人信託」尚有課稅的問題,目前財政部指出次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的來源與法律性質尚未明確,「次順位受益人」所取得的權利究竟是承自委託人、還是原受益人?其性質應屬「贈與」、「遺贈」,或「繼承」?這些都將影響後續如何課稅與是否涉及重複課稅問題,應由法務部先就信託法與民法相關規範加以釐清,再由財政部配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