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效應/加盟賠償條款的得與失

加盟關係的建立,原是加盟業主(即總部)和加盟店間的商業合作行爲,唯契約本身關乎民法,雙方合作從一開始就是法律行爲。

隨着公平交易法配套處理原則日益完善,除「加盟業主經營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外,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第21條即不實廣告,和第25條即不公平競爭的處理原則,對加盟關係中產生的爭議均生效力,這也是許多加盟總部所疏忽的。

加盟關係雖是法律行爲,但實務上也有許多總部和加盟者之間,合作協力形成一家人關係,總部20年甚或30年沒有加盟糾紛。

有光的地方就有影子,也有些總部自生事端,加盟者觸犯些許違失,動輒祭出懲罰性賠償條款,以存證信函威嚇。

有加盟者問,已經加盟兩年了,合約即將到期,該學的都學會了,想要自立門戶…,甚至有加盟者一開始就是以繳學費的預算,透過實際加盟學習加盟連鎖。

先釐清兩個觀念,一是在籤合約之時,就想着要解約,這樣的加盟關係,信任自然非常脆弱。實務中也有些加盟者對存證信函反應過度,雖說存證信函是準法律行動,但其用意是「通知」、「請求」或「意思表達」,存證信函主要的目的是證據力,未必會真的走向訴訟階段。

二是準備「離婚」的加盟店,必須認知競業條款的效力。通常加盟合約中有兩個條款是一般商業合約中所沒有的,即商業模式移轉和商圈保障,與一般經銷合作的教育訓練不同,加盟合約的商業模式移轉包含整套商業模式,例如,商標授權、店觀內裝、商品製程和標準程序…,都毫不保留地對加盟者進行商業模式移轉,同時商圈保障也給予加盟店在一定地理範圍內的獨家經營權。

基於以上兩項事實,在法院的諸多判例中,加盟合約中的競業條款是成立的。例如,甘蔗媽媽總部和換牌的加盟者間,法院裁定加盟者違反競業條款應賠償40萬。

甘蔗媽媽總部在高雄,原本不想爭訟,但全臺逾百店,爭議店原在臺北古亭捷運站能見度高,加上加盟者處理態度消極,擔心其他加盟店有樣學樣,影響總部後續管理,才委託律師進行訴訟。

其實甘蔗媽媽是供貨型總部,營運期加盟店和總部的關係,主要是在供貨上,總部並不會對加盟店的管理進行過多的干預。

若只是爲學加盟而加盟的話,那麼不妨在加盟期間好好地和總部學習與相處,一般加盟合約首期二至三年,合約結束遵守競業條款,做好更充足的準備再出發,畢竟只是照抄菜單,也會步上甘蔗媽媽加盟店的後塵,換牌業績直接砍半,得不償失。

在加盟體系中,加盟者也可從單店加盟提升爲複式(多店)加盟,還可提升爲區域加盟,八方雲集(2753)多位複式加盟者業績均上億,加盟者在體系中發展也有未來成長藍圖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