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KTV給不到最低薪資 還稱「給年終」就不用給過年出勤薪水
一名網友爆料某間連鎖KTV告知員工「有拿年終獎金了,所以沒有過年出勤薪水」,讓他十分不滿。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過年期間若員工有加班,從除夕到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僱主應該要給假並給薪水。不過日前有位網友爆料,某間連鎖KTV過年期間不給員工出勤工資,因爲「有給年終了」。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批評「公司別再說找不到員工了」、「年終獎金跟薪水是分開的」。
一名網友在「爆料公社」發文表示,某KTV公司違反勞基法,公司態度始終壓榨員工,最低薪資還在給27470元(114年1月1日起,最低薪資爲28590元),過年出勤的加班費也不付,主管還回應「因爲有年終獎金,所以過年出勤不算錢」。
原PO怒嗆「這是廉價勞工喔?」問主管卻遭到大聲迴應,讓他無奈吐嘈「得不到一個合理說明,纔會走勞工局,逐一爆料,還有薪資單問題,工時跟排班都沒有被妥善處理,許多在職者敢怒不敢言」。
事後原PO指出「主管知道我們要去勞工局檢舉,馬上叫員工簽署同意國定假日挪假同意書,還想騙我籤,不知道當時主管腦子在想什麼,該給員工的福利給一給,不就兩不相干了嗎?」
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也批評「公司不要再說找不到員工了,看看公司做什麼好事」、「年終是獎金,薪資是薪水,再硬凹啊?」、「去勞工局調解,我每次離職都會去要回我的薪水,不要怕麻煩」、「可以不給年終,但加班一定要給」、「明顯違反勞基法啊」、「年終獎金跟薪水有什麼關係?」、「這就像是我有付小費,所以不用付消費」。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爲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僱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另外,如果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爲國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