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助理費案已成打擊政敵工具及肅貪提款機

新竹市前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被高院裁定停審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圖爲高虹安出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費案一審遭判有罪停職,二審法官以「規定不明確」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近日裁定不受理。大法官頻頻介入行政/立法之爭,卻無意處理助理費案,是選擇性釋憲。但不少立委與議員因助理費案遭查辦,法官判刑輕重卻天壤有別,易使司法淪爲打擊政敵的工具。對比近幾年重大行政弊案都無人受罰,司法辦案「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作法,根本在踐踏正義。

助理費案近年已成蔡賴政府肅貪的重要「績效」。除高虹安外,賴清德子弟兵綠委林宜瑾也因助理費案遭查辦,近日民進黨北市議員陳怡君亦涉嫌詐領助理費三百萬元;可謂不分黨派,皆有人中箭落馬。光本屆縣市議員,上任才兩年,已有數十人捲入助理費官司。爲高虹安案聲請釋憲的法官,就從法院判決找出兩百多件議員涉案案例,顯示案件已多到血流成河。

民代將助理費挪作其他用途或變相納爲私用,與過去首長收集發票申報特別費,一樣都是道德可議,僞造文書領取公款之惡風也須遏止。相形之下,官員民代收賄涉貪讓特定業者獲得鉅額利益,如超思進口蛋、疫苗採購、風光電力案場等動輒千萬或數十百億的弊案,對國家和公共利益傷害更大,更該嚴查。但執法機關常常無視國家公帑公器遭濫用,大案不辦、小案大辦,正是近年司法公信力崩壞的主因。

對執法人員來說,偵查助理費案相對容易。但把司法人力和資源投入帳戶、簿冊、零星記事的蒐證比對,計算區區數百元洗頭、買便當等細目,卻不去追查更惡質的行政貪腐、護航利益集團等的結構性犯罪,形同「放牛鯊而撈米蝦」,更達不到懲兇罰惡、激濁揚清、實踐公理正義的目標。

執法機關肅貪,過去以查辦官員收賄涉弊爲重點;近幾年,則以民代助理費案取而代之。也難怪有人嘲諷,助理費已成爲「司法提款機」,「缺績效就來抓一批,想抓誰就抓誰,不想抓誰就不抓。」制度規範不明確的助理費,已成爲民代隨時可能踩到的地雷,更成爲打擊政敵的絕佳工具。

檢視歷年判決,同是助理費案,有人以「貪污罪」重判,有人以「僞造文書罪」輕判。僞造文書刑責最重七年,貪污罪則是最低七年起跳,因當事人無不法意圖判「無罪」的例子也不少。有人被認定詐領五萬元判刑近四年,有人詐領兩千萬因「認罪」獲判緩刑,卻也有人詐領百萬認罪仍被判八年。司法的不可預測性,欠缺一致性的標準,更增添各界疑慮。

曾任高虹安助理的王鬱文,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也有加班,卻因辦公室公積金記帳問題被認定「貪污四六六元」,判刑兩年。高虹安則因被認定涉貪十一萬五千多元,被重判七年四個月。此一結果,外界議論紛紛。

高院爲高虹安案聲請釋憲後,各界原期待大法官能爲此一「歷史共業」找出更清楚的規範,以免因制度不清而誘人入罪。然而,大法官在審查庭就決議不受理,再次示範大法官心證如何因人而異。

大法官前年曾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無期徒刑」,判決違憲。理由是,不分犯罪情節輕重,對跨國組織犯罪與小盤販售均處以重罪,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如今對高虹安案,大法官卻不願就罪刑是否相當、比例原則等進行審查,卻將責任推給承審法官自行解釋,真是甩鍋高手。

執法者選擇猛辦小弊端、放縱大弊案,大法官釋憲又充滿政治性選擇,這就是臺灣司法的可悲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