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不對等 學者促強化協商權
學者直言,除降低工會門檻外,也應壯大協商能力。圖爲多個工會於五月一日勞動節上街頭遊行。(本報資料照片)
我國因爲《工會法》限制,讓30人以下事業單位無法組成企業工會,美國與《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中要求應降低企業工會門檻,但學者直言,除了降低門檻以外,也應同時壯大工會實力、加強招募會員,才能讓工會有更強協商能力。
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說,臺灣於民國110年修正勞動三法,仍維持工會需要30人連署門檻,但也確立工會分成公司內部成立的「企業工會」及依產業、職業不同的「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外部工會,並提供企業工會多重保障。
楊書瑋指出,原本希望大型公司可以成立企業工會,中小型公司則透過產業工會協助談判,但實務上卻遇到很多阻礙,如有產業工會盼至公司招募會員遭拒絕,申請不當勞動行爲裁決也被駁回,加上《團體協約法》的外部工會協商高門檻,也讓外部工會難以協商。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榮譽理事長洪清福則說,實務上就算是企業工會,但會員人數太少,僱主一樣是愛理不理,加上《勞動基準法》加班、變形工時同意權可以用勞資會議取代工會功能,也讓工會難以成立,所以重點應在工會協商能力能否提升,呼籲應有更多措施協助工會運作。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吳育仁直言,目前已有不少資方挑戰工會代表性問題,如有某2000人公司、工會會員可能只有數百人,公司就會質疑,難道可以代表全部勞工意見嗎?也因此引發許多爭議。
至於降低工會門檻是否能增加工會覆蓋率,他說,既然有此契機可以嘗試,但仍提醒也要一併強化工會的團結權及協商權纔是更有效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