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正常死亡生前居住的房屋算“凶宅”嗎?

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市場星報)

近日,貴州省息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因賣方未告知屋內曾有老人病逝而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

2024年9月,楊女士(買方)與梅先生(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10月,雙方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後來,楊女士從鄰居處得知梅先生的父親因病在案涉房屋中去世,便找梅先生溝通退房事宜。

楊女士稱其購房之前,梅先生一直向楊女士承諾房屋是“乾淨”的,梅先生的行爲構成欺詐,故訴至息烽法院,請求撤銷合同、返還購房款。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點內容需釐清。

“凶宅”的認定標準:“凶宅”並非法定概念,司法實踐中通常指發生過自殺、他殺、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梅先生父親在屋內因病去世,屬自然死亡範疇,符合生命規律;賣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對於自然死亡事件,若合同無明確約定,則賣方無強制告知義務;欺詐的構成要件:本案中,房屋內發生的是自然死亡,非需披露的重大瑕疵事實,賣方未告知不構成隱瞞“真實情況”。

經法院依法審理認爲,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 據浙江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