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擬修法限縮廠場工會 立委批把毒藥變成處方籤
立法院10日舉行「工會法修法及廠場工會設立權益制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發表看法。(姚志平攝)
憲法法庭日前判決認定工會法施行細則違憲,勞動部因而要把原本在細則的「廠場」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但外界認爲,將限縮廠場工會適用範圍,爲此,立法院10日召開公聽會,會中國營事業等工會認同勞動部作法,否則難有利勞工談判、更會讓資方分化勞工,但也有工會不認同,批評違反ILO(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讓臺灣更難組織工會。
勞動部規畫將「廠場」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並明確化廠場工會定義、要件。勞動部則在書面報告指出,要求工會需一定獨立性,是避免同一企業下小規模的企業工會林立,工會淪爲僅具名義,未能凝聚多數勞工成員,實際上無法與僱主行使團體協商,或行使就法定事項代表勞工同意與工會幹部會務假等權利的主體過多,導致勞勞相爭,若未合理限制,反而有害勞工權益保護及實現目的。
臺電企業工會、臺鐵企業工會、石油工會、郵政企業工會等國營事業工會昨在公聽會上均表示認同勞動部的修法。臺電企業工會理事長吳有彬表示,廠場工會若太寬鬆,恐怕會有複數工會,部分廠場工會會員人數少、沒有代表性,放寬恐怕會不利工會長遠發展。
但立委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提出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鑑定報告指出工會法細則對廠場工會不符合ILO公約,不當限制勞工,未料此次卻仍把危害工會的法案送來立法院,是把毒藥變成處方籤。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批評,勞動部限縮廠場定義,似乎是爲勞工好,但其實只是因爲大型國營工會壓力,勞動部不要把考量勞工團結做爲遮羞布。
全教總指出,限制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等於缺少法定會務假,影響教師工會組織存續及運作,呼籲修法明定教師工會會務假。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大型工會經營不易,團結權爲所有工會籌組最高目標,更難以想像如各銀行分行都成立工會後,事業單位要一一對談,近期將再邀請勞資各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