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夫被解僱不再找正職工作 分居20年比陌生人還慘

爛夫被解僱不再找正職工作,分居20年比陌生人還慘,人妻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2人在2002年初結婚,不料,阿國在婚後第3年遭到任職的工廠解僱,阿國自此不願再找正職工作,也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她與阿國因此多有口角,難以繼續相處,阿國竟於婚後第4年搬回去與母親同住。不滿分居迄今已經20年,期間雙方均無往來、形同陌路,小萱憤而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而同法第1001條所明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如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且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者,即屬以惡意遺棄。

曾與小萱當室友的證人到庭證稱,他認識小萱7年了,當時小萱是自己一個人與他同住,他並不知道小萱是已婚,更沒有看過她的老公。法官認,小萱主張已與阿國分居多年的離婚事由爲真。

法官考量,阿國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於法院審理中經合法通知,阿國有親收通知書,卻仍然並未到庭,也未有任何書狀表示主張或陳述,足認阿國顯然有拒絕與小萱同居的主觀情事無訛。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惡意遺棄小萱且狀態仍繼續中,因此,小萱請求判決準與阿國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