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打40通電話騷擾 高雄男1原因獲判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鴻(化名)今年1月間因涉嫌敲擊房門、撥打電話騷擾受害人40餘次,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然而,橋頭地院法官認爲,阿鴻敲門、打電話的行爲雖然會讓受害人感覺不適,但尚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違序行爲,因此裁定不罰。

▲阿鴻撥打40通電話騷擾受害人,但因爲證據不足,獲判不罰。(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警方認爲,阿鴻今年1月間前往受害人的住處,並在屋外敲擊房門5次、撥打電話40通,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違序行爲,因而依法將他移送法院裁處。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爲,警方認爲阿鴻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無非是以雙方陳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手機畫面截圖爲主要論據,但該法條的規範意旨是保護多數人聚集的場所安寧秩序不受侵害,至於個人而未涉及多數人者,則非本條規定的保護對象。

法官表示,雖然阿鴻的行爲會讓受害人感到不適,但敲門是否可以認定已經逾越一般社會大衆觀念所容許的合理範圍,顯然有疑慮,而且他撥打40通電話也與破壞、滋擾公共場域安寧秩序無關,因此難認他有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違序行爲,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不罰,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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