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謝金燕怒告廠商贏一半!肖像權獲賠260萬 主張回覆名譽吞敗
▲藝人「姐姐」謝金燕告染髮劑廠商侵害她肖像權,被視爲罕見公開發怒。(圖/翻攝自臉書)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藝人「姐姐」謝金燕簽約代言染髮劑,去年(2024年)合約期滿,廠商仍續用她肖像代言銷售,產品還賣到非約定代言的馬來西亞地區,謝和自己經紀公司告廠商侵害肖像權、索賠共1090萬元,廠商主張謝未履約完畢,向謝反求償企圖相互抵銷,臺北地院認爲廠商的主張無理由,今(21日)判廠商須賠260萬元,可上訴。
此外,謝金燕主張廠商執行長去年8月在網路直播中,抹黑她收兩三億代言費還提告、「他媽的叫我一個月換代言貼,時間是很閒吼」等語,使不知情大衆誤解她忘恩負義、坑殺合作廠商,加碼求償精神慰撫250萬元,並須在報紙、臉書粉專刊登澄清啓事,回覆她的名譽。
但法官認爲此部分情節,不足以貶損謝金燕個人的社會評價,判廠商與執行長免賠,也可上訴。
▲謝金燕代言染髮劑產品衍生訴訟糾紛,一審獲判賠260萬元。(圖/翻攝自Instagram/jeanniehsieh___bbb)
本案源於謝金燕透過經紀公司「一直打不倒」,和臺灣寶樂公司簽約,從2023年2月代言寶樂的「KAFEN何首烏染髮劑」1年,約定期滿最慢2個月緩衝期過後,寶樂須將謝金燕代言的影片、照片,以及印有謝金燕肖像的產品全部下架撤除,但寶樂被發現去年逾期繼續使用,更拿到雙方未約定代言的馬來西亞地區銷售。
謝金燕去年7月透過社羣PO文發怒,譴責廠商違法使用她的肖像,喊話「本人所屬公司已多次要求撤下!屢勸未果!本人臺灣地區代言也於多月前合約期滿,臺灣地區以外並無授權!」
寶樂立刻公開承認「產品代言人素材逾期未更正的疏失」,道歉造成「姐姐謝金燕」與相關廠商困擾,已檢討改進流程,未來竭盡全力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並允諾捐款臺幣30萬元給育幼院機構做公益,會公佈捐贈單位相關資料。
謝金燕不買單,再PO文轟廠商別避重就輕,「不是素材逾期未更正!是蓄意違法使用!臺灣代言已合約到期多個月!肖像下架時間足夠的」,她堅持提告求償,「入行35年誰看過姐姐這樣?PO上臉書是要讓消費者知道他們有選擇與知的權利!」
謝金燕與經紀公司提告主張寶樂公司違約及侵害肖像權,要求寶樂賠償「一直打不倒」840萬元、賠償謝金燕個人250萬元,合計1090萬元,外加寶樂時任林姓執行長在網路直播,散佈前述對謝金燕不實言論,要求寶樂與林男連帶賠償謝精神慰撫250萬元,並刊登澄清啓事。
北院審理時,雙方調解不成,寶樂聲稱謝金燕少拍1支代言廣告、未履約完畢,又在網路公開對寶樂不實發言,據此向謝反求償,金額相等,主張與謝跟經紀公司求償金額相互抵銷。
法官認爲寶樂的抵銷主張無理由,而寶樂未依約在緩衝期內,將謝金燕代言的照片、影片等廣告、文宣,以及印有謝金燕肖像照片的產品下架回收,又擅自賣到非約定代言地區,確實違約。
法官今判決寶樂須賠償「一直打不倒」可預期經濟利益損失160萬元,而謝金燕因寶樂違約舉動,使大衆以爲她仍代言甚至也擔任馬來西亞地區代言人,造成肖像權受侵害,寶樂須賠償謝個人100萬元,至於謝金燕自認遭對方抹黑名譽與形象的損失,法官沒采納。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