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被“兼職”的消火栓簽收,耽誤了救火誰擔責?
近期,快遞被“消火栓”簽收的現象引發廣泛關注。在北京市某大型社區,樓內消火栓竟充當起了快遞櫃,消防水帶上堆滿快遞;還有情況更爲嚴峻的小區,消火栓被快遞塞得滿滿當當,嚴重阻礙消防器材的取用……網上流傳的諸多視頻圖片顯示,消火栓門敞開,消防水帶遭擠壓變形。
此前,多家快遞公司的App和小程序都可以選擇或自定義設置代收點爲“消火栓”。7月15日起,一些快遞公司對此進行了修改,已經不能設置爲“消火栓”。不過,有的快遞公司仍然支持在地址欄中直接將收件地址填寫成消火栓,系統並不會攔截。
將快遞存放在消火栓內,看似方便了收件人拿取,實則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消防人員表示,消火栓的主要作用是在火災發生時,能快速取用消防設備進行滅火,在短時間內控制住火勢能有效挽救生命,但如果被用來存放快遞,則會貽誤救援時間。
將快遞代收點設置爲消火栓違法嗎?
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物業公司,需各自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快遞堵住消火栓耽誤滅火,
誰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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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遞公司支持收件人將代收點設置爲消火栓的行爲,是否違法?
該行爲明確違法,且性質嚴重。根據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此前,多家快遞公司在其官方小程序或App的“收件偏好”選項中,直接將“消火栓”列爲預設的代收點之一,這相當於利用其平臺功能和用戶依賴,制度化地引導、鼓勵用戶佔用消防設施,不符合“安全、合規”的投遞要求,構成對“圈佔、遮擋消火栓”禁令的違反。
2、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物業公司等相關方在“消火栓”簽收快遞事件中,分別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此類事件中,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以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物業公司等均需根據其行爲性質和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責任可能相互疊加。
收件人責任: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該條款明文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作爲快遞服務的接收方,如果主動要求或同意將快遞放置在消火栓內,其行爲直接構成了“圈佔、遮擋消火栓”,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件人明確指示快遞員“必須放消火栓內”,快遞員照辦而導致了火災救援延誤並造成損失的擴大,屬於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快遞員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明知消火栓不可佔用仍放置快遞,快遞員不僅有權拒絕,更有法律義務拒絕執行。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如果收件人明確指示快遞員“必須放消火栓內”,快遞員作爲執行者照辦,並未拒絕收件人要求而導致了火災救援延誤並造成損失的擴大,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快遞公司責任:
消防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存在“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等行爲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快遞公司作爲管理方,若因系統設置漏洞,允許“消火栓”作爲收件點,也未有效監管員工,導致消火栓被長期佔用,即構成單位違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範、作業規範、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有關共同侵權行爲連帶責任的規定,快遞公司的系統預設將消火栓作爲代收點,平臺主動提供違法選項,和收件人構成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快遞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公司責任:
依據消防法第十八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物業公司對消火栓長期被快遞佔用的情況未進行有效巡查、制止和清理,屬於失職行爲。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因爲第三人的行爲(快遞員、收件人)導致消火栓失效並延誤救火,且物業公司管理失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如果因快遞放入消火栓箱內,影響滅火器材的取用和消火栓的正常操作,延誤火災撲救的最佳時間,相關方會承擔哪些責任?
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火災受害者(如受災住戶、商戶)有權向侵權方索賠,除引起火災事故的直接或間接責任人外。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物業公司等對延誤火災撲救導致損失加重等有過錯的主體,將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對受害者遭受的房屋損毀、財物損失、人身傷害(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承擔連帶或按份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收件人主動要求快遞員將快遞存放消火栓(明知或應知其違法性),其指示行爲與撲救導致的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需承擔過錯責任。快遞公司的系統未攔截“消火栓”地址或未培訓員工識別風險,屬於管理失職,同樣構成過錯。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因前述行爲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強調直接責任人員存在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情形(如明知問題嚴重卻拒不整改的物業或快遞公司負責人、直接堵塞消火栓的快遞員/收件人),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該人員將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來源 |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