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走私毒品藏匿方式升級 警惕郵票、致幻蘑菇等新型毒品
毒品犯罪一直是嚴重威脅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一粒小小的毒品會毀掉個人的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和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爲集中審理北京海關緝私局查處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於2025年6月25日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該院十年來審結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情況進行通報,併發布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大宗、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懲治”“跨境走私毒品藏匿方式升級”“部分涉案人員未到案時從犯的認定”“主觀明知的判斷”“以化學方法掩飾走私毒品行爲的準確認定”等問題。
北京四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王運濤介紹,十年來該院共審結一審走私毒品犯罪案件56件,在案件量分佈上,2015年到2023年整體上較爲穩定,自2024年開始,呈現一定上升趨勢。主體方面,共涉及被告人61人,其中超98%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案例一:白色“奶粉”經鑑定爲毒品
【主要案情】
被告人陳某某乘坐航班從境外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選走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從其托運行李中查獲30個奶粉罐均裝有白色可疑粉末。經稱量及鑑定,白色可疑粉末爲毒品可卡因,淨重24138.7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攜帶毒品入境,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雖陳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但鑑於其走私毒品可卡因數量大,毒品含量高,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故對其不予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適用死刑懲治走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堅定立場,全面、準確適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做到罰當其罪,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米糊、筆記本內藏匿毒品
【主要案情】
2023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周某某在境外將甲基苯丙胺(冰毒)或藏在米糊裡,或夾藏在挖空的筆記本里,或溶於水裝在膠原蛋白口服液瓶子裡,藏在女士內衣裡,通過郵政包裹銷售給境內買家並收取毒資。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將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於其他物品中,通過快遞從境外郵寄至境內,共計92.17克,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國際物流渠道、通過較爲新型藏毒方式走私毒品入境的案件,反映了毒品走私犯罪手段的翻新升級,走私手段具備一定隱蔽性和“技術性”。被告人長期生活在國外,低估了毒品犯罪的嚴重性。在此也提醒廣大海外華人、留學和務工人員等,必須增強法律意識,歸國時務必瞭解並嚴格遵守中國法律。
案例三:與境外人員共謀郵寄毒品
【主要案情】
2024年6月,境外人員甲(另案處理)將毒品藏匿在螺桿減速器內自境外郵寄至北京,後通過貨代公司轉寄至外籍被告人卡某在境內的暫住地。2024年6月16日,卡某簽收快件,次日被偵查機關抓獲,上述快件被起獲。經稱量、鑑定,起獲的白色塊狀物檢出可卡因,含量爲87.9%,淨重1000餘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卡某與境外人員共謀,郵寄毒品可卡因入境,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鑑於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自願認罪認罰,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毒品已全部起獲,尚未流向社會,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卡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附加驅逐出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共同犯罪人未到案情形下,依據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爲從犯的案件。走私毒品犯罪中,受指使、僱傭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具體發揮的作用認定主從犯。
案例四:傳授分解化學品生成毒品
【主要案情】
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柯某某多次向境外客戶銷售某化學品。2020年,柯某某委託某貨代公司,將上述化學品出口至境外並如實向海關申報。同時,柯某某與境外買家在微信聊天時多次講解了利用該種化學品分解後的產物生成毒品的化學反應方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柯某某向他人傳授製毒犯罪方法,其行爲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據此判決:被告人柯某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化學方法掩飾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件。本案中走私的直接對象不在我國現有列管物質範圍內,但該化學品的合成物質和水解後自然生成的物質均爲列管物質。涉案行爲系通過對管制物質的改造或僞裝,利用化學反應生成的未列入管制範圍的物質,來逃避海關監管,以達到利用走私的物質在境外合成毒品的目的。柯某某向境外買家傳授製作毒品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該方法爲犯罪方法,可以認定柯某某實施了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爲。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可以認定柯某某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案例五:攜帶藏毒“郵票”入境
【主要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葛某乘坐航班自境外抵達北京大興國際機場,在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海關關員分別在張某某、葛某託運的行李箱中查獲疑似搖頭丸、毒品郵票、“致幻蘑菇”若干。經鑑定,搖頭丸,檢測出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毒品郵票,檢測出麥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致幻蘑菇”,檢測出賽洛新成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葛某從境外攜帶毒品至境內,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鑑於張某某、葛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涉案毒品已被起獲並收繳,依法可對二人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某、葛某犯走私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新型毒品走私案件。二被告人攜帶走私入境的“郵票”和“致幻蘑菇”均爲近年來流行的新型毒品。在此警示廣大羣衆,毒品無論形式如何包裝,其危害性都不會變,要增強對僞裝毒品的識別力,切勿因獵奇或放鬆警惕而觸碰毒品。
案例六:網購迷姦藥藏於零食袋
【主要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購買迷姦藥,賣家將10粒藥片夾藏於零食袋裡,通過國際包裹從境外郵寄至楊某居住地附近的快遞櫃,取快遞時被當場抓獲。經稱量、鑑定,在上述藥片中檢出依替唑侖,淨重1.11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楊某從境外購買走私入境的依替唑侖雖未實際使用且只有1.11克,但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據此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走私入境的精神藥品欲迷姦他人的典型案例。在審判階段重點對購藥目的、用途等相關證據進行重點審查,排除其醫療等合法用途的可能,再結合其毒品數量和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危害進行量刑。
案例七:幫母親申報進口包裹竟夾藏毒品
【主要案情】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根據其母親張某(另案處理)提供的收件人身份信息、購物小票等材料,多次幫助張某申報進口從泰國郵寄入境的包裹。2020年12月,在劉某某申報進口的包裹中被查獲夾藏疑似毒品。經稱量、鑑定,上述包裹內的疑似毒品分別系氯胺酮、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劉某某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故不應以實際查獲的毒品對其定罪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認定劉某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經查,劉某某代爲清關的行爲並不違反相關規定,其如實申報、未實施逃避海關監管行爲,也未獲取不尋常報酬,無證據證明其明知包裹內夾藏毒品,其對頻繁代清關行爲能夠做出合理解釋,應客觀評價劉某某對國際郵包產生懷疑的供述和辯解,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劉某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法院依法以證據不足判決劉某某無罪。
文/江珞伊劉津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