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上尉飛官遭民衆打傷「停飛15天」 害延宕晉升少校怒求償
空軍上尉飛官遭民衆打傷「停飛15天」,害延宕晉升少校怒求償。(中時資料庫)
空軍一名上尉飛官在112年3月在新竹市舊港自行車道騎車,與廖姓男子發生爭執,過程中遭到廖男打傷。林男事後提告,廖男涉傷害罪遭判拘役50天。但該位飛官認爲,他因爲受傷停飛15天,導致隔月晉升少校延宕,因此要求廖男賠償薪資損失1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飛官晉升少校,需視其個人工作表現而定,且飛官無法提出證據確實會在隔月晉升,因此只判賠精神慰撫金2萬元
根據判決書,該位飛官主張,他在民國112年3月某日,在新竹市北區舊港裡自行車道,與廖姓男子發生爭執遭毆打,導致他右手擦傷、頭部挫傷,卻因此停飛無法按時晉升少校,損失新臺幣1萬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因此向廖男請求賠償,廖男刑事部分,涉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該爲飛官強調自己是空軍飛行員,受傷遭停飛15天,原訂隔年晉升少校而得加薪,卻因此延宕1個月,故受有晉升延宕薪資損失1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飛官是否晉升少校需視其個人工作表現而定,但他並未依照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預期可以晉升少校職位,無法舉證證實說法,所以主張廖男應賠償延宕晉升之薪資損失,應屬無據。
另外法官也認爲,精神慰撫金部分,飛官因遭到廖男毆打而受傷害,足以認定認身心均受有痛苦,可請求廖男賠償精神慰撫金。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廖男實際加害情形、攻擊原告部位、飛官所受傷勢及飛官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定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適當,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