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高雄男旅館偷拍嘿咻畫面 女友想分手反遭恐嚇
高雄地院認爲,蔡男雖然沒有散佈前女友的性愛影像,但偷拍與恐嚇意圖成立,依刑法恐嚇罪判處3月徒刑,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則判處7月徒刑。(資料照片)
高雄蔡姓男子與女友入住左營區一間汽車旅館,趁對方進浴室時私自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兩人發生性行爲過程,女方後來提議分手時,蔡男竟從偷拍影片截圖傳送給對方加以恐嚇,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恐嚇罪與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分別判處3月與7月徒刑,合併共10月,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12月30日凌晨,蔡男與女友小婷(化名)入住左營區某汽車旅館,女方進入浴室盥洗時,蔡男私自在牀頭櫃上方安裝針孔攝影機,並在兩人發生性行爲過程中進行錄影,女方全程並不知情。
至隔年4月底,兩人感情生變小婷向蔡男提出分手,蔡男爲阻止小婷,聲稱掌握小婷的不雅影片,若執意分手將對外公開,小婷起初不信,蔡男隨即從影片中擷取兩張截圖傳送給她,照片畫面包含手指彩繪與乳頭特徵,小婷認出爲自己身體的一部分,震驚之餘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蔡男否認偷拍,辯稱圖片來自網路影片截圖,但法官勘驗兩人對話紀錄,內容包括蔡男傳訊坦承偷拍時間、地點與設備安裝方式,包括「你不是都在浴缸泡澡嗎」、「我是不是都比你先起來」、「有三次,我是裝照牀鋪的位置,就這三次而已」、「我跟你講實在話,你都認爲我在騙你」等訊息,小婷則迴應「你到底憑什麼偷拍我們做愛的影片?這涉及到隱私權你懂嗎?」、「你真的好變態,打算用這個來毀掉我嗎?」,質疑其行爲侵犯隱私,相關內容佐證蔡男事先設置攝影裝置並非虛構。
法院認定蔡男犯行明確,雖無實際散佈影片,但偷拍與恐嚇意圖成立,依刑法恐嚇罪判處3月徒刑,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則判處7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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