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男求歡遭拒!竟咬大腿壓牀逞欲 女友掙扎哭喊救命
臺南一對情侶爲同居情侶關係,男方因求歡遭拒後竟暴力相向,企圖強制性交,最終因女方激烈反抗而未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對情侶爲同居情侶關係,男方因求歡遭拒後竟暴力相向,企圖強制性交,最終因女方激烈反抗而未得逞。臺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於去年9月7日凌晨4時37分許,在臺南市北區二人同居處。被告甲男向女友甲女求歡遭拒後,竟惱羞成怒,將甲女強壓在牀上,不僅親吻其頸部、胸口,還扣住女方雙手,甚至咬傷其右大腿內側,造成甲女多處鈍挫傷。
過程中甲女不斷掙扎並高喊救命,最終才阻止了性侵行爲的發生。案發後甲女驗傷報案,警方依規定採證,在其右大腿內側驗出被告DNA,成爲關鍵證據。
檢方調查發現,案發前數小時雙方透過LINE的對話紀錄顯示,甲女早已明確表達不願發生性關係的立場,甚至直言:「你回來只是又要回來強迫我跟你發生關係啦」、「我求求你行行好放過我啦」。被告雖當下迴應「我不會強迫你」,卻仍在返家後對女方施暴。
法官審理時認爲,這些對話紀錄充分證明被告明知女方意願,仍執意違反其意圖進行性交,主觀犯意明確。
法庭上被告辯稱雙方爲情侶關係,僅是「基本的甜蜜動作」,否認有性侵意圖。辯護人也主張被告「深愛甲女」,抓住雙手只是希望讓女方「心軟改變心意」。
然而法官綜合各項事證後認爲,被告利用體型優勢壓制女方,且傷勢分佈與女方證詞吻合,加上私密部位驗出被告DNA,認定被告犯行明確,辯詞不足採信。
案件審理期間,雙方雖經調解成立,甲女也撤回傷害告訴,但由於性侵未遂屬公訴罪,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法官認爲其法治觀念偏差,仍需承擔刑責。
法官審酌被告前科紀錄(包括不能安全駕駛、違反保護令等),雖本案屬未遂犯依法減刑,最終仍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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