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爲應付裝備檢查 偷其他營區零件遭逮慘了
劉姓軍人爲應付裝檢竊取其他營區車輛料件遭抓包,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邱立雅攝)
劉姓軍人(現已退伍)原在陸軍五八四旅擔任輪保士,2024年中爲因應陸軍司令部高級裝備檢查,竟跑到五四二旅營區內竊取車輛料件、修車零件等物品,充作預備檢查之用,被五四二旅人員維修時發現料件遺失,調查後發現爲劉男所謂,新竹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檢察官不服上訴遭駁回。
劉男原爲陸軍裝甲五八四旅聯合兵種第二營戰鬥支援連中士輪保士,案發時具備現役軍人身分,已於去年11月21日退伍。劉男爲配合去年6月間,陸軍司令部高級裝備檢查,以查看車輛故障爲由,在去年5月11日晚間,向連長借用輕型戰術輪車,前往陸軍裝甲五四二旅連兵二營二級廠,徒手竊取悍車馬發電機、啓動開關、輕型戰術輪備胎、保控盒、跨接線、工具箱及躺板等車輛料件得手後即行離去。
事後因五四二旅輪車保管人於執行單位車輛維修時,發現車輛料件遺失,始循線發現爲劉男所爲,案經新竹憲兵隊移送偵辦。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劉男身爲輪保士,職掌修護、保養軍用車輛,本應確實維護所管領之財物及保持其適用性、完整性,隨時充實軍備及軍力所需,惟其竟爲因應陸軍司令部高級裝備檢查,於營區內竊取由他人管領之車輛料件、修車零件等物品,充作預備檢查之用,不僅有違誠實軍風,更影響整體軍備量能及部隊間團結和諧與信賴關係。
由於事發時劉男於服役中,在營區內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爲,系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犯竊盜罪,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論處。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不過檢察官認爲判決太輕上訴,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