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聘用制文職人員與單位解除合同爭議案件將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規定》調整並拓寬軍事法院管轄涉密的民事案件範圍。同時,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且當事人一方爲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以及宣告軍人失蹤、死亡,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指定監護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方面存在一定困難的案件,規定爲軍事法院專門管轄;明確軍隊聘用制文職人員與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對於軍事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均爲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之後,根據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地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規定》明確“由軍事法院繼續審理”,以確保案件審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規定》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一方當事人爲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從選擇管轄調整爲專門管轄。同時,對於地方當事人與軍隊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規定地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這既符合一直以來的實踐做法,也有利於發揮軍、地法院的優勢,促進醫患糾紛的就地化解。爲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主要證據涉及軍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編輯 張磊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