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OTC通過7家股票上櫃申請案

此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亦通過下列規章修正案(將陳報主管機關覈定後公告施行):一、配合主管機關開放「個別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因應特殊市況可申請暫停交易機制」,爰修正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條之1第3項第11款,明定權證發行人應於上櫃公告中載明所發行之權證其標的證券如發生有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情事時之處理方式;另現行有關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轉上市時,其認購(售)權證之處理方式已明訂於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1條,經考量規範之完整性,本次並同增訂於本中心業務規則同款規定,以資明確。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案,主系配合主管機關衡平轉板機制之考量,修正創新板公司申請上櫃者應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之規範,系參照創新板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上市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