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改形象屢勸不聽 珠寶顧問「上班雙腳開開」下場曝光

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在百貨公司擔任珠寶銷售,卻因穿戴脣環、眉環及染粉紅色頭髮,在營業時間內雙腳開開坐姿不端,遭公司連續三次發出「工作改善書」,最終以「不符品牌形象且不勝任工作」爲由解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在百貨公司擔任珠寶銷售,卻因穿戴脣環、眉環及染粉紅色頭髮,在營業時間內雙腳開開坐姿不端,遭公司連續三次發出「工作改善書」,最終以「不符品牌形象且不勝任工作」爲由解僱。王女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續之訴,並求償每月薪資38,414元及3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業者解僱具合理性,王女之訴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王女主張,自112年10月受僱於珠寶公司,月薪38,414元,期間表現良好,未料自113年5月起,接連收到公司提出的三次工作改善書,內容指控其穿戴脣環、眉環、染粉紅色頭髮,影響品牌形象。此外,百貨公司管理單位亦曾反映王女在營業時間內雙腳開開坐姿不端,提前收拾個人物品,甚至私自與朋友閒聊數小時,影響正常營運。王女強調,這些指控未經查證,且她已配合公司要求遮掩穿戴飾品,仍遭無預警解僱,顯屬違法。

對此,珠寶公司反駁,強調員工須符合珠寶品牌形象,公司已多次口頭勸導王女改善儀容,甚至允許戴假髮、口罩遮掩,惟王女屢勸不聽,且工作態度亦遭多方質疑,因此才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爲由,於113年5月30日正式解僱,並無違法情事。

法院審酌後認爲,王女入職時並未染粉紅髮,亦未穿戴脣環、眉環,其後因形象問題屢遭主管與百貨管理單位關切,公司依規定進行改善程式,且已提供充足時間調整,惟王女未能有效改善,確有影響品牌形象及商場秩序之虞。法院最終判決,業者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不當,王女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賠償之訴無據,全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