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有獎!昆明中院發佈懸賞公告
日前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佈一則懸賞公告
詳情如下↓
爲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實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勝訴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特發佈執行懸賞公告。
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昆明星朵商貿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03552728761X。住所地: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廖家廟股份合作社帝銀河春曉花園5幢211號。法定代表人:陳江紅。
被執行人:黃振麟,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碼:532923197405******,住所地: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江岸小區三期曦江裡20棟2單元705室;執行案號:(2025)雲01執恢176號;執行依據:(2024)北海仲字第7-18號仲裁裁決書,執行標的:859959.00元。
懸賞金額:凡是提供真實有效且屬於法院尚未掌握的兩被執行人黃振麟和昆明星朵商貿有限公司名下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使得申請人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到位的,申請人承諾在執行到位後的10日內按照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20%給予舉報人獎勵。
另,懸賞金的領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所提供的財產線索真實且系合法取得;
(二)舉報的財產不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報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已掌握的範圍;
(三)舉報的財產經依法處分,已經變現;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的視爲變現。
(四)懸賞金的領取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
(五)有關人員爲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申請執行人貴州啓夢飛揚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昆明星朵商貿有限公司、黃振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北海國際仲裁院作出的(2024)北海仲字第7-18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我院於202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昆明星朵商貿有限公司、黃振麟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發佈懸賞公告。
同時,本院再次規勸被執行人積極前往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將視情節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涉嫌構成犯罪的,將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舉報電話:0871-63224534
來源 “昆明中院”微信公衆號
責任編輯 呂世成 嚴雲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