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變“旅遊專車”,爲何“翻車”了?

來源:法治日報

“五一”假期剛過,有網友舉報稱,其在自駕至西藏墨脫途中遇到一輛懸掛海南牌照的醫療救護車拉警報器開道,車輛紛紛讓道。但救護車竟停在景點,有人下車拍照後繼續響警報上路,該行爲遭到其他車主質疑後,雙方還發生語言衝突,隨後有人報警。

事件發生後,墨脫縣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拆除了該救護車的違法警報器,並對相關人員進行政處罰和教育。5月13日,海南省三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情況通報稱,立即成立調查組進行覈查處置,已責令海南經緯航空醫療急救服務有限公司停業整頓,對所屬全部車輛進行全面排查整改,並進一步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經覈查,涉事車輛車牌號爲“瓊B120BB”,隸屬海南經緯航空醫療急救服務有限公司(民辦營利性)的非急救醫療轉運車,於2022年7月起長期派駐省外,現由西藏經緯航空醫療急救服務有限公司管理使用,該車輛在墨脫縣存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警燈警報器等違規違法行爲。

醫療救護車在旅遊途中拉響警報器開道,表面是“搶佔道路資源”,實則是將公共急救資源異化爲牟利工具,公然無視法律對“生命優先權”的底線設定,這一行爲折射出法治監管失序下的“特權狂歡”。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救護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涉事車輛以“非急救轉運”之名行“旅遊特權”之實,既非法安裝警報器,又濫用公衆對急救車輛的避讓善意,構成對法律尊嚴和生命權的雙重踐踏。

涉事企業將救護車長期派駐省外,放任“警報器開道”牟利,也暴露出行業“掛靠經營”“監管套利”的亂象。相關法律法規對救護車用途的規定尚不完善,屬地監管與跨區域執法銜接不足,讓企業得以鑽營“法外之地”。

公衆對救護車的避讓源於對生命的敬畏,而特權濫用則戳傷了公衆的讓行善意。若放任“警報器=特權通行證”的認知和行爲蔓延,必將導致急救公信力受損,最終危及真正需要救援的生命。

令人深思的是,違規使用救護車現象並不是個案。2025年1月,四川省遂寧市射洪市一輛救護車被拍到在鄉下摘柑橘;2022年1月至5月期間,河南安陽一司機代某駕駛救護車三次運送王某從林州市前往濮陽市購買毒品;2019年12月,一輛掛有滬N牌照的救護車閃着警示燈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接機,上車的是幾名提着免稅品購物袋的時髦青年。

在公衆認知中,對“救護車”只有一個模糊的、籠統的印象。事實上,人們日常所說的救護車通常分爲兩種:一種是緊急救護車(即120急救車);另一種是非緊急醫療轉運車,用於滿足病情穩定患者的轉院、出院、透析接送等非緊急醫療需求。由於120急救車被用於搶救急危重症患者,需快速抵達現場並進行院前急救,所以可合法使用警燈、警報器,享受優先通行權。非緊急醫療轉運車則不享有優先通行權,也無權使用警燈、警報器。

然而,實踐過程中,由於非緊急醫療轉運車需求量大,一些地方對其監管不嚴,導致出現了不少亂象,這提醒我們:非急救醫療轉運與120急救服務的界限不能模糊,必須予以清晰界定。

有專家表示,特種車決不能成爲個別人享受特權的“私家車”,依法監管和從嚴追責須雙管齊下;儘快完善依法監管機制,對救護車和非急救醫療轉運車加以明確區分;建立數據共享平臺,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對特種車輛的全週期追蹤和實時監管;對企業實施“行業禁入+信用懲戒”,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推行“隨手拍”舉證獎勵機制,激活社會監督,構建共治防線。

救護車的警報聲,應是生命的號角,而非特權的喧囂。此次事件再次警示:捍衛“生命通道”的純粹性,必須依靠法治的利劍。唯有以最嚴密的制度、最剛性的執行、最廣泛的共治,才能讓每一聲警報都只爲生命而鳴。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