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1.16肇事獲緩起訴竟又酒駕達1.02 兩罪齊發判8月
施姓男子去年6月在家喝酒到天亮,竟仍騎車上路,與機車騎士擦撞,導致雙方受傷,酒測值達每公升1.16毫克;施獲緩起訴處分,竟又在緩起訴期間酒後騎車上路,再次被警察攔查,測得酒測值每公升1.02毫克,臺南地院分別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5月。
判決書指出,46歲施姓男子去年6月10日晚間10時許至隔天凌晨3時許,在臺南市南區住處飲用蔘茸酒,清晨7時許仍騎機上路。並在中西區大智街與大勇街路口時,與葉姓騎士的重機發生擦撞,雙方均受傷;警方到場測施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16毫克。
本案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念施是初犯,給予緩起訴處分;結果施又在去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於住處飲用藥酒後,4時許騎車上路。並在行經南區喜樹路與喜樹路340巷口時,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員警發現他身上散發酒氣,測試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
施再犯酒駕,這次檢察官直接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指出,施獲緩起訴,卻再犯本案,顯然輕忽法律規範、漠視自己及公衆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匪淺,念其犯後承認犯行,參酌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判處有期徒刑5月。
施於緩起訴期間,再犯酒駕,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將他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認爲,施漠視自己安危,復罔顧公衆安全,所爲應予以非難,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與葉姓男子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受傷,再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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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男子酒後與機車騎士擦撞,導致雙方受傷,酒測值達每公升1.16毫克;施獲緩起訴處分,竟又在緩起訴期間酒後騎車上路。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