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可扣抵稅額 有上限

隨跨國投資與交易已成企業經營常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境外投資或取得境外所得時,應依照相關規定合併課徵營所稅,並計算可扣抵稅額以避免重複課稅,但可扣抵金額設有上限,不能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規定,只要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須針對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法令繳納的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但可扣抵金額,不可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以國外所得額爲基礎,也就是「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並非直接以全部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企業可列報的扣抵稅額上限,仍以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爲限。

國稅局強調,可扣抵的境外稅額主要是比較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以及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三者中取其低者。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取得境外收入1,000萬元,繳納當地所得稅200萬元,這筆收入相關成本費用爲300萬元。因此,境外所得額爲700萬元。依稅率20%計算,可扣抵限額爲140萬元。

又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爲虧損200萬元,加計境外所得後,應納稅額增加100萬元。因增加之應納稅額(100萬元)小於境外已納稅額(200萬元)及可扣抵限額(140萬元),因此甲公司僅得扣抵100萬元境外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務必依照規定正確計算並保存相關文件,以免因計算錯誤遭調整補稅,影響企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