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服務營業稅四情境 應留意報繳時限、發票等規定
購買境外電商勞務的公司行號、或是一般民衆,都可能要留意營業稅相關規定,共分爲一般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或機關團體、個人等四種情境。(路透)
數位經濟發展下,境外電商愈來愈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購買境外電商勞務的公司行號、或是一般民衆,都可能要留意營業稅相關規定,共分爲一般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或機關團體、個人等四種情境。
隨着數位經濟快速發展,企業與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網路廣告、線上服務等電子勞務的情況愈來愈普遍。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的營業稅,會根據買受人身分而有不同。
如果是賣給營業人(公司行號,即B2B交易),像是向Google、Meta等購買廣告投放、串流平臺或雲端儲存服務等,則應由買受人在給付的時候報繳營業稅;如果是賣給自然人(即B2C交易),則是由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主動報繳營業稅。又可進一步細分爲四種情形。
圖/經濟日報提供
第一,若是一般營業人,如果購買電子勞務是爲銷售應稅商品或服務所需成本支出,可免繳營業稅,但須於付款後的次期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據實申報給付金額,這項規定是爲掌握跨境交易資訊,維持稅制公平。
第二,若買方是兼營營業人,同時營業免稅與應稅項目者,則需按實際支付金額依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進行分攤與申報,這類型營業人因涉及免稅與應稅用途,稅務處理較爲複雜,應特別留意。
第三,若買方爲小規模營業人或機關團體,則須使用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在次期15日前,依5%稅率完成繳稅。
第四,若買方爲自然人,也就是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音樂串流、線上課程、電子書、雲端服務等電子勞務,無須自行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年銷售額逾60萬元,應依規定辦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民衆就應留意是否有收到發票。
國稅局指出,境外電商是指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當境外電商銷售額達到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若納稅人一時疏忽而漏報、漏繳,只要在未被檢舉或稽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