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不是法外 法網就是天網
來源:法治日報
境外不是法外 法網就是天網
最高檢工作報告三提“覈准追訴”背後的深意
□ 本報記者 董凡超
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命案積案攻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發案超過二十年的命案,依法覈准追訴336人,伸張正義。
最高檢依法覈准追訴外逃27年的屈健玲貪污案,指導廣東檢察機關對“百名紅通人員”劉昌明關聯案追繳境外贓款1676萬美元。
起訴未成年人犯罪5.7萬人,覈准追訴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屍案等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34人。
在今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中,“覈准追訴”出現了3次。
“覈准追訴權是國家法律規定由最高檢行使的一項特殊職權,包括依法履行對超過20年追訴期限案件的核準追訴權和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核準追訴權。”最高檢新聞發言人李雪慧表示。
近年來,隨着司法機關不斷加大追逃和積案攻堅的力度,潛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陸續歸案。最高檢完善覈准追訴工作機制,準確把握追訴標準,依法作出覈准追訴或者不予覈准追訴的決定,讓潛藏的罪惡難逃法網。
正義必將伸張
2024年3月1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莊某甲的上訴,依法維持原判,判處莊某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
經最高檢核準追訴、法院判決,莊某甲被依法收監執行,標誌着這起案發至今20餘年的故意殺人覈准追訴案終於塵埃落定。
獲悉判決結果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主辦檢察官汪華長舒了一口氣:“這下終於可以給被害人家屬一個滿意的交代了。”
命案積案歷時久遠,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是巨大挑戰。多年以前,特別是20世紀八九十年代,因技術條件不足、偵查手段有限,部分命案未能及時告破。兇手僥倖長期藏匿,企圖等到超過20年的最長追訴時效,從而擺脫法律的制裁。
公平正義,是人民所求、民心所向。2020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命案積案攻堅行動,截至當年12月8日,共破獲命案積案5281起,其中20年以上積案佔46.8%,包括1992年“3·24”南京醫學院強姦殺人案等一大批重大案件告破。
此後,各地公安機關持續開展命案積案攻堅,一些當年重大命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陸續抓獲歸案。其中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雖已超過20年追訴時效,但其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此時若無最高檢核準追訴,該案將無法進入刑事程序,命案兇手就有可能逃脫法網、逍遙法外,甚至造成更大危害。
“報告中提到的336人都屬於上述情況。這些犯罪分子,有的隱姓埋名,有的改頭換面,有的背井離鄉,以爲時間長了、超過了追訴期限就能逃出法網。最高檢對這些陳年命案依法覈准追訴,就是昭告社會——法網就是天網,正義必將伸張。”李雪慧說。
懲治也是挽救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13週歲)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的張某某(13週歲)、李某(13週歲)、馬某某(13週歲)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4月8日,最高檢發佈消息:經最高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覈准追訴。
“最高檢依法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是必要的,爲進一步查清案件並通過起訴提交人民法院選擇合法和符合正義標準的處理方案創造了前提條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爲,在該案中,最高檢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查判斷,依法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符合全社會對於這起案件伸張正義的強烈期待。
事實上,這並非最高檢首次對未滿14週歲的惡性犯罪嫌疑人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在此之前,最高檢已對“甘肅省通渭縣13歲男孩殺害8歲女童案”等多起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進行覈准追訴。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國家的總體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最大限度讓他們改過自新。但低齡不是未成年人的‘免罪金牌’,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必須依法懲治。所以,最高檢工作報告披露,去年最高檢依法覈准追訴34人,就是要傳遞低齡不是‘免罪金牌’這樣一個信號。”李雪慧表示。
“做實‘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李雪慧認爲,對罪錯未成年人實行分級干預,推動加強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依法覈准追訴,堅決予以懲治,這是對犯罪的特殊預防,實質上就是挽救,防止未成年人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遠、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
未成年人罪錯行爲的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最高檢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加強未成年人罪錯行爲分級干預矯治的意見,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覈准追訴案件的意見。
堅持有逃必追
曾經,一些貪腐分子將國外視爲“避罪天堂”,在國內瘋狂斂財後潛逃境外,試圖逃避法律制裁。
今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專門點到一個案例:最高檢依法覈准追訴外逃27年的屈健玲貪污案。
屈健玲貪污案是全國首例監察機關報請覈准追訴案件,也是國際執法合作的典範案例。1995年3月至9月,屈健玲作爲銀行會計,利用負責辦理對公存款業務、處理會計賬務、銀行資金清算後臺處理等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通過僞造銀行定期儲蓄存單、變造銀行進賬單、僞造銀行公章等方式,騙取11家單位客戶存款共計人民幣8700萬餘元。1995年11月,屈健玲在案發後潛逃國外,同年11月14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因監察體制改革,屈健玲於2020年3月16日被廣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2022年10月29日,屈健玲被遣返回國。經層報最高檢予以覈准追訴,廣州市檢察院於2023年12月5日以貪污罪對屈健玲提起公訴。2025年1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屈健玲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犯罪所得發還被害單位。屈健玲認罪服法不上訴。
“鑑於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尚無職務犯罪案件報請覈准追訴先例,在把握追訴時效和刑法效力、監委報請覈准追訴程序及標準等方面的法律適用較爲疑難、複雜。爲此,我們與監察機關密切協作配合,認真審查事實證據,注重開展釋法說理,聽取被害單位意見,加強檢察一體高質效辦好案件。”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李丹表示,本案經層報最高檢核準追訴後,對屈健玲以貪污罪依法提起公訴,以檢察履職辦案積極服務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跨境腐敗治理工作大局。
“本案的成功辦理充分彰顯了黨中央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的堅定決心,體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鮮明態度。”李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