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間諜-護國神山經濟間諜案 後續偵辦及引發的疑問

圖/本報資料照片

正當國內輿情對檢察官因爲偵辦「重大案件」獲得升遷而議論之際,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公佈「臺積電爆出員工泄密的重大國安事件」:臺積電竹科廠三名工程師涉嫌非法取得臺積電2奈米晶片製成技術的營業秘密,由於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反《國家安全法》,犯罪嫌疑重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經最高法院維持。

本案是三年前爲防制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外流大幅修改《國安法》後首次適用,恰好又涉及護國神山,在中美地緣政治大戰方酣的當下,社會自然關注後續偵辦的方向。

《國安法》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分爲兩種,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爲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設立或實質控制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不當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反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第三條第二項則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而爲各款不當取得行爲,違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至目前爲止,疑外流向東京威力、甚至日本半導體國家隊指標廠Rapidus。但是因爲東京威力與臺積電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日本又是美國隊的重要成員,可以理解臺積電會刻意淡化處理,也未提告東京威力。因此本案較可能朝刑事責任比較輕的第三條第二項偵辦,前提是要能證明這幾位員工能在外國、陸港澳使用此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本案是非曲直尚待後續調查審判,但已經足以引起至少以下兩點疑問:

第一,在《國安法》修法前,法院依《營業秘密法》的定讞判決發現犯罪人幾乎都是離職員工,而不是飛檐走壁的間諜,而且他們都沒有犯罪紀錄,他們的行爲雖然有違失之處,但是法院實在判不下重刑,最後都是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即便臺積電的被告也是如此。

換言之,鮮有被告因爲犯行重大而真正入獄服刑。但本案將首度適用《國安法》,最低本刑在三年或五年以上,依法不得宣告緩刑。根據媒體報導,該三位被羈押員工都是臺灣半導體工程師搖籃清華大學的優秀人才,而且都沒有犯罪紀錄,他們被指控行爲的真實性如何不知,但是確定的是,他們都要因本案而斷送職業生涯,無論臺積電是否因此真正受到損害。這種嚴苛的《國安法》會帶來更多安全?符合比例原則嗎?難道沒有違憲的問題?

第二,近十年來,臺灣在主要亞洲經濟體(包括中日韓新印)中是唯一專利申請量不增反減的國家,這跟我國高科技發展的走勢不合,也與高科技公司在海外增加專利申請量背反。

爲何臺灣高科技公司減少在臺灣的專利申請?究其原因,其實就是《營業秘密法》及《國安法》更好用,可動用公權力處以重刑,權利人又不必負擔任何費用。但如此一來,專利會被營業秘密取代,專利制度要求揭露發明以啓發大衆的優點就無法實現。如果事事仰賴秘密,國家的整體進步會比較快還是慢?秘密動則涉及重大刑事責任,臺灣正待大力發展的AI產業還有機會?

以上兩點疑問,宜冷靜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