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下會期重提大股東干政修法 強化干政行為實質認定

金管會下會期重提大股東干政修法, 將強化干政行爲的實質認定。記者杜建重/攝影

外界矚目金管會將如何重提「大股東干政」法案,金管會今日指出,除了朝權責相符和資訊透明二大原則來推動修法之外,有別於先前,金管會將評估是否金控法、銀行法裡,訂定對大股東干政行爲的「實質認定」標準。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答覆立委郭國文質詢時指出,目前會朝權責相符和資訊透明二大原則來推動修法,將力拚下會期完成修法。

對於修法內容,銀行局長童政彰指出,除了罰鍰最高5千萬的裁罰之外,也會強化「實質認定」入法,他稱之爲「移除面紗」,亦即對藏鏡人如何去制止他,大股東即使未當董事長,但若要求經理人來報告這類行爲,已視同這種行爲等同「實質負責人」,金管會除了施以罰鍰,所採取的方式也將會包括對公司採取糾正措施。

童政彰引述國外的作法指出,在歐美國家,甚至會要求這類隱身幕後,但卻不斷要高階經理人來報告的大股東,應該直接出面擔任董事長,或是在法律上宣告,其行爲已經是董事長的行爲,要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這種法律規定的精神會導入金控法和銀行法。

但何謂實質認定,態樣很多,也不易在金控法及銀行法來列舉,銀行局還要再進一步研議。他也表示,歐美是海洋法系國家,很多判決的案例、監理措施就可直接引用作爲實質認定的標準,而臺灣是成文法國家,必須透過法規和函令來讓業者作爲實質認定的依據。

童政彰舉例,經理人就是對董事會負責,至於個別董事在行使董事職權時的個別要求,公司就必須設限;另外對於大股東干政的行爲,除了以實質負責人身份來納管之外,金管會另外用管理大股東的方式來處理,也是可行的方式。此外,現行的金控法第54條和銀行法第61條之1,都已有對金控、銀行採取大股東干政的相關糾正措施的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