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加油站女三寶「1狀況沒注意」 慘噴4萬5千元
有位女駕駛進出加油站疑似等不及硬要通過,導致撞上一旁要準備加油的車輛,造成對方車門受損,慘噴4萬5千元須賠償給對方。(圖/中時資料照)
基隆有位駕駛於去年10月間到一間加油站加油,他將車停妥熄火後,正好開啓車門要去加油,不料,卻遭到後方1名女駕駛開的車輛要通過,導致他的車門被撞壞受損,付出共計4萬7000元的維修費用,他因此向女駕駛提告求償;基隆地院法官認爲,男駕駛已將車停好要加油,因旁邊的空間太狹窄,女駕駛卻開車硬要通過,導致事故發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定女駕駛須賠償男駕駛4萬5000元。
據判決書記載,有駕駛阿強(化名)於去年10月間,開車至基隆一間加油站加油時,將車停妥於加油島旁停車格,熄火後推開車門出來,卻遭到後方由女駕駛阿芳(化名)駕駛的車輛撞上,導致車門受損,爲此付出共計4萬7000元的維修費用,因此向阿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阿芳反駁並否認有有過失,且她認爲阿強因爲開門時未注意後方有來車要經過,因此阿強本身也有過失,另外,維修費用應依法折舊。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事故發生前,駕駛阿強已經將車熄火,且停妥在停車格內準備加油,但因女駕駛阿芳開車從後方要超越阿強的車輛時,正好與阿強開啓的車門發生碰撞。
另外,根據監視器畫面結果,當時女駕駛阿芳開車要通過於阿強車輛與花圃間的通道時,導致2車發生碰撞,然而,阿強車輛的左側已經緊鄰花圃,且左前方已經碰撞到花圃旁的黃色警示柱,將近一半的車身也已開入停車格,可以知道當時阿芳開車要經過的通道,其路徑寬度無法提供汽車通行,阿強也無從預先發現阿芳駕駛的車輛會從該處通過,無從認爲阿強有任何駕駛上的違規行爲或是未注意的狀況。
法官進一步說明,雖然事發地點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的道路,但車輛行駛於加油站時,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規定,確保行車安全,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明文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以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因此,女駕駛阿芳就事故的發生應有過失,且阿芳的過失行爲與阿強車輛的車體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對阿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官判定女駕駛阿芳須賠償駕駛阿強4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