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億存款懸案反轉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陳莉 校對 楊利
持續多年的2.95億元存款“失蹤”案迎來新進展。
近期,A股上市公司南京科遠智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遠智慧”)發佈公告稱,近期已收到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履行生效判決的款項共計2.31億元。尚有部分遲延履行金及應由浦發銀行南通分行承擔的案件訴訟費未執行到位。
據瞭解,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間,科遠智慧科技全資子公司南京科遠智慧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能投”)陸續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存入3.45億元的定期存款。但有2.95億元被作爲南通瑞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瑞豪”)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擔保,後因南通瑞豪未能按時償債,智慧能投的2.95億元未能贖回。
近期,2.95億元中的2.31億元已經回到了科遠智慧手中,但這並不意味着這起案件宣告結束。
7月16日,浦發銀行又以“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向智慧能投提起了訴訟,讓這個拉扯了約4年的案件再度引發關注。
針對市場關注的“浦發銀行是否構成反訴”的焦點,多位律師表示,這並不構成法律意義的反訴,也不構成重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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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存款被第三方公司質押導致無法收回
2.95億元鉅額存款,被第三方南通瑞豪質押導致無法收回,這場存款“失蹤”案要從2020年說起。
2021年11月15日,科遠智慧發佈了一則《關於銀行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贖回的風險提示性公告》,讓該事件逐漸浮出水面。
科遠智慧在公告中稱,智慧能投於2020年11月10日使用暫時閒置的自有資金4000萬元購買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產品到期日爲2021年11月10日。但這筆資金一直未到賬。
在科遠智慧的問詢下,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稱,這筆資金已經作爲南通瑞豪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擔保,因南通瑞豪未能按時償債,導致4000萬元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時贖回。天眼查數據顯示,南通瑞豪與科遠智慧及智慧能投均無關聯關係,並已在2024年8月被吊銷營業執照。
但科遠智慧順此查詢後發現,該公司在浦發銀行的3.45億元存款中,有2.95億元顯示“已質押”狀態,僅有5000萬元顯示“未質押”狀態。科遠智慧表示對於相關質押並不知情。隨後,科遠智慧及浦發銀行均就此報案。
隨後,司法機關認定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僞造存款企業印章、冒用名義實施詐騙”的刑事案件。
有銀行從業者告訴貝殼財經記者,從業務角度來說,一家企業的存款爲另一家企業做抵質押貸款雖然是合規的,但這種三方抵押、三方質押的項目往往風險性較高,一般來講,對於這樣的業務銀行的風險等級都會相對較高。而此次浦發銀行事件屬於典型的風險操作。
另有銀行對公業務負責人表示,銀行一般在做此類業務時會要求存款公司出具“有權機構決議”,即同意質押存單爲另一個公司擔保的股東會決議。同時,需要反覆驗證相關內容是否爲真、相關人員是否是該公司人士。
2024年底,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就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浦發銀行向科遠智慧支付款項本金及逾期利息。隨後雙方均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5年5月17日,經南通市中院終審,判決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7月初,浦發銀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科遠智慧向崇川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7月21日,科遠智慧收到了來自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履行生效判決的2.3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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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爲由
浦發銀行又訴智慧能投
歸還2.3億元存款的同時,浦發銀行又將智慧能投告上法庭。
7月16日,科遠智慧發佈公告稱,智慧能投已收到了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法律文書,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向智慧能投和盛某提起訴訟。該案件是智慧能投與浦發銀行南通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後續案件。
浦發銀行認爲,智慧能投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均存在過錯,對原告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另據媒體報道,浦發銀行指控科遠智慧接受中間人返現4067萬元用於賬外發放員工獎勵,並要求連帶賠償2.95億元本金及利息。
浦發銀行此舉再度讓此案件陷入新一輪拉鋸戰中。
有銀行人士表示,在現實中確實也存在企業收取好處後將自家大額存單爲第三方企業融資提供質押擔保的情況。但在第三方企業出問題之後,不願損失自身存款的情況。
陝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付鵬指出,銀行需舉證證明科遠智慧公司及盛某的過錯。如科遠智慧員工收取中間人返現4067萬元(賬外發放獎勵),構成財務違規;儲戶內部管理疏漏(如未及時發現質押異常),爲犯罪創造條件。 而智慧能投則能夠依據刑事判決已認定詐騙系外部犯罪,科遠智慧無共謀;返現行爲與存款損失是否存在法律因果關係存疑等進行反駁。
“因終審判決明確銀行對質押審覈存在重大過失(未識別僞造印章),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即使儲戶有過錯,銀行仍可能承擔主責。”付鵬補充道,銀行還需獲取盛某與犯罪嫌疑人的溝通證據,如資金往來、指令傳遞,證明返現協議中明確要求儲戶“放棄質押審查”等惡意條款。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金融仲裁專委會主任、北京信用學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認爲,按照目前的情況看,浦發銀行知悉對方在這筆存款質押業務中獲得了不法的利益。如果其可證明這一點,那麼對方就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責任,有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浦發銀行作爲一家專業金融機構,在起訴前有可能進行了必要的論證。但在沒有見到起訴狀、答辯狀以及證據的情形下,尚不能做出準確訴訟結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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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銀行是否反訴或重複訴訟?
對於社會關注的浦發銀行是否構成反訴,付鵬認爲,浦發銀行在7月16日提起的是新的訴訟,而非法律意義的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反訴的定義,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爲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有牽連,但可獨立的反請求。
付鵬指出,前案爲合同糾紛(儲戶訴銀行),新案爲侵權糾紛(銀行訴儲戶及盛某),且當事人新增自然人盛某,管轄法院由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變更爲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因此也不構成重複訴訟。
卜祥瑞補充道,浦發銀行訴科遠智慧,是侵犯財產權的糾紛。在這類案件中,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看被告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爲、主觀上有否過錯,是否有相應的危害,以及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釐定被告的相關責任。而存款合同的糾紛的重點則是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如果成立並生效,相關存款關係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目前,此案暫未有最終結果,貝殼財經記者將繼續對此案件保持關注。
值班編輯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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