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帳戶投資股票「逾億收益」 法院判決返還股票與股息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某家科技吳姓執行長基於投資需求,借用他人帳戶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就財務結算細節產生爭執,該執行長逝世後,其繼承人續行訴訟。新竹地院近期審理終結,裁定繼承人勝訴,被告需返還優你康、臺灣光罩等股票和相關股息。
根據判決書,吳姓執行長主張基於投資需求,他在民國101年以前即與陳男協議,用陳男和其配偶帳戶從事股票交易,惟雙方未詳細記錄每筆交易與資金往來。後來將陳男的帳戶結清,110年要結算陳男配偶帳戶,但雙方對結算數額有爭議,委任關係於111年1月終止,陳男仍持有吳的優你康股票13萬9174股、臺灣光罩股票31萬5千股及帳戶款項。
此外,勾稽吳男使用其他人頭證券帳戶交易明細,共購買11檔股票、收益爲1.2億多,加上曾於102年、107年匯款給陳3千5百多萬,扣除陳男已匯回1.2億多,要求返還3100多萬。
陳男答辯,104年雙方已結清證券帳戶,銀行帳戶授權至109年,因吳男疑操縱股價涉犯證券交易法,他擔心帳戶遭濫用,他停止出借,並於110年商議結算現金1300多萬,及留存臺灣光罩、優你康股票作爲未來恐負擔稅責的共識。他已將應返款匯給吳男妻女,並於110年匯出最後一筆結清款項。
對於吳男要求返還股票與金額3100多萬,陳男認諾部分請求,吳男則稱帳戶借吳男共用時,尚有庫存其他股票,且他本身也使用該帳戶買賣股票,吳男應提出5檔股票的關聯舉證,且雙方已於110年結算資產,不得請求返還。
法官認爲,陳男於114年3月言詞辯論時,就返還優你康股票、臺灣光罩股票和股票股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原告主張帳戶內的交易都屬於吳男所爲,應提出下單、成交、自有資金匯入等相關證據。再者,依據徐姓證人所製作的帳冊,在買賣股票僅記載6檔股票,無其他5檔股票的交易紀錄。
最後法院認定,陳男已於110年間匯款1300多萬結清資產,除認諾部分外,吳男於帳戶已無餘資或獲利。最終裁定返還優你康股票13萬9174股、臺灣光罩股票31萬5千股及165萬9086元,超出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