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潑精怪重出江湖! 碩士男「外套掩護」噴灑長裙

37歲陳男去年底在中正紀念堂站,竟趁女子等車時,以外套遮掩,將精液噴灑在對方長裙上,導致被害人羞憤報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曾在臺北捷運犯下多起「潑精案」的陳姓男子又來了!37歲陳男去年底在中正紀念堂站,竟趁女子等車時,以外套遮掩,將精液噴灑在對方長裙上,導致被害人羞憤報警。臺北地院審理後,依毀損罪判處陳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2月7日上午11時許,在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月臺徘徊,鎖定一名身穿長裙的被害女子後,竟悄悄靠近,並以披掛在肩上的外套作掩護,趁機將精液噴灑在女子裙襬靠近臀部位置,得逞後隨即離去。

被害女子起初渾然不覺,直到有路人提醒「妳的裙子被弄髒了」,她才驚覺遭人惡意玷污,氣得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陳男犯案前後均未攜帶任何飲料,且手法與過去多起「捷運潑精案」如出一轍,因此鎖定他涉案。

陳男到案後一度狡辯,稱自己潑灑的是「喝剩的茶飲」,否認涉及公然侮辱及毀損。但法官審理髮現,他不僅在犯案時未持任何飲料容器,且過去已有多次類似前科,包括在捷運站、商家等地隨機對女性潑灑精液,甚至因此被判刑。

陳男辯護時聲稱自己患有「衝動控制障礙症」,並以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不佳等理由請求輕判。

法官認爲,陳男身爲碩士畢業的高學歷者,卻屢次在公共場所做出此等惡劣行爲,不僅使被害人身心受創,更導致衣物因沾染穢物而無法再穿,已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由於兩罪屬「一行爲觸犯數罪名」,最終從重依毀損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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