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虛擬貨幣“混幣”平臺“洗錢”,他騙走公司1.4億

移動支付網消息:今年5月,海淀區檢察院發佈《反商業腐敗·保障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利用空殼公司、虛擬貨幣轉移資金的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

根據檢察院公佈的基本案情,在2020年至2021年間,馮某擔任某科技公司(短視頻平臺)服務商與區域運營部門負責人,負責服務商的入駐審批、獎勵政策制定、執行等。利用職務便利,馮某與唐某某、楊某某等共謀,騙取該公司服務商獎勵金共計人民幣1.4億餘元。

另外,案件還涉及被告人王某某、趙某甲、趙某乙、翟某某等人,他們受楊某某指使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註冊多家空殼公司,以協助將某科技公司支付的獎勵金轉至楊某某實際控制的賬戶。

馮某、唐某某和楊某某三人騙取獎勵金後,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分成。

據瞭解,馮某指揮唐某某、楊某某分別利用8個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將涉案錢款從人民幣轉化爲虛擬貨幣,通過境外“混幣”平臺混淆資金來源、性質,以虛擬貨幣形式經多個層級轉移。部分涉案錢款以人民幣形式流入馮某等人控制的賬戶,部分涉案錢款則以比特幣形式被馮某等人隱匿。

審查過程中,爲查明案件事實,檢察機關針對被告人用虛擬貨幣分贓並通過境外“混幣”平臺混淆資金流向的情況,對虛擬貨幣和法定貨幣逐筆比對、雙向審查,印證了被告人之間虛擬貨幣分贓的事實。

最終,被告人馮某等七人犯職務侵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虛擬貨幣隱瞞資金來源的職務侵佔犯罪案件。在該案中,企業內部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利用公司程序、制度漏洞,內外勾結,行爲手段隱蔽,犯罪人員將虛擬貨幣作爲媒介,故意增加交易複雜程度以逃避資金追溯。

檢察機關方面,則啓動了技術輔助審查機制,使用區塊鏈大數據流向分析工具及虛擬貨幣、人民幣流向的“雙向審查”,來證明涉案錢款、虛擬貨幣的轉移路徑。據悉,檢察機關引入第三方公司對虛擬貨幣進行穿透式分析,運用資金斷點分析法建立同涉案資金的對應關係,及時查封、扣押、凍結了涉案財物,促使馮某交出92枚比特幣的助記詞(由特定算法生成的單詞序列,是一種更人性化的管理加密貨幣私鑰的方式),追回贓款人民幣8900餘萬元。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所以成爲洗錢犯罪的工具,主要與其技術特性、法律監管漏洞以及全球化流通能力密切相關。

比如虛擬貨幣交易通過加密地址完成,無需綁定真實身份信息,即使所有交易記錄在區塊鏈上公開透明,執法機關實際上也難以直接關聯到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另外,虛擬貨幣交易不依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而是通過區塊鏈網絡來完成點對點交易,這種去中心化特性使監管機構難以干預或追蹤。理論上,虛擬貨幣可繞過外匯管制和銀行清算系統,在全球範圍內瞬間轉移,再加上與之配套的混幣器、跨鏈工具,快速轉移到各國家或地區進行兌換更輕易地實現資金“洗白”。

隨着犯罪模式的升級與複雜化,虛擬貨幣儼然已成爲洗錢和新型腐敗的重要工具。儘管監管機構已採取多項措施應對虛擬貨幣洗錢及轉移資金,但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和技術迭代速度使得目前的監管實際處於被動狀態,也一定程度說明了有關法律與監管措施存在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