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不成變加稅!勤業眾信示警:臺商轉投資中國大陸要注意
中國大陸6月底推出最新稅負優惠政策,專家提醒臺商應留意相關事項。示意圖/AI生成
爲鼓勵外資企業持續深耕,中國大陸6月底推出最新稅負優惠政策,允許外資將中國大陸企業分配的盈餘再投入符合條件的中國大陸事業時,除可享有原本「遞延課稅」政策外,還能加碼適用「稅額抵免」減稅措施。專家提醒,臺商若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中國大陸企業,在不考量臺灣的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下,恐會因兩岸稅制差異而落入重複課稅的風險,減稅反成「加稅」。
中國大陸本次稅改政策,依2025年第2號公告內容,針對境外投資人以分配利潤進行直接投資,明確規劃兩層稅惠機制,並以產業政策爲導向,強調須投入《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事業,且持有時間需滿五年,方能適用稅額抵免。
根據2018年財稅102號文件,投資人要享有「遞延課稅」優惠,需符合三大條件,包括資金來自實際分配的股息紅利;再投資方式限增資、新設或向非關聯方收購;投資款須直接劃撥。
若再加碼申請「稅額抵免」,2025年新制要求再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包括被投資事業須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投資期間須持有滿60個月。
然而,勤業衆信資深會計師徐曉婷分析,「稅額抵免」可自投資金額按10%計算,用於抵減未來該企業分配股息或利息的預提所得稅,與臺灣多數稅負政策類似,但與本地制度搭配時須特別留意。
徐曉婷舉例,若臺商透過BVI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企業,並以盈餘100元進行轉增資,再符合上述5項條件,則可暫免10元預提稅並可享10元稅額抵免。但若BVI公司被認定爲CFC,臺灣公司仍需就這100元繳納20元營所稅,反而出現重複課稅。
勤業衆信Deloitte Private稅務負責人王瑞鴻補充,雖然我國CFC制度允許對在大陸已繳稅的投資收益進行抵稅,並設有「五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的緩衝條款,但若臺商未在期限內完成資金迴流與帳務調整,仍恐遭受雙邊重稅。
王瑞鴻提醒,許多家族企業在進行跨境佈局時,常着眼於單一區域的稅負優惠,卻忽略全球課稅連動效應,唯有整體盤點,並結合家族傳承與跨國稅務策略,才能真正穩健節稅。
除稅制適用外,徐曉婷也提醒,依我國規定,臺籍投資人進行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仍應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但此類再投資不列入總投資額計算。若有中國大陸企業計劃釋股,亦可透過盈餘再投資方式轉手予外資企業,創造雙方稅惠與資金調度的空間。
境外投資者適用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的三種情境示意圖。圖/業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