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僵局 政院應遵守預算法規範

行政院長卓榮泰。 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院長韓國瑜上週邀集朝野黨團,針對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僵局進行協商。朝野同意21日邀請卓揆報告總預算案,詢答完後即交付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複議。政院應於預算案付委後半年內,提出有關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正草案。立院已通過的718億元新興計劃動支案,政院應立刻執行,立院同意如數照列、免予凍結。

正如韓院長宣佈協商結論後感嘆「籤這個不容易啊!」能把總預算案僵局的前因後果、各說各話一次化解,確實需要調和鼎鼐的功夫。但仍有必要釐清誰是誰非,以爲往後年度行政院編列總預算及立院審議時的參考準繩,否則將來仍難免衝突不斷。

首先,就預算案僵局的時序來看,之前因爲立院去年1月、6月分別修正通過警察人事條例及軍人待遇條例二「法律案」,政院未提覆議,總統也公佈了,都在政院將預算案送立院審議之前。依預算法,法定經費之設定,以法律爲之;上述軍警人事待遇條例所設定用途,即爲「法定經費」,成爲該年度之支出經費,也就是「歲出」的一部分,政院應編入總預算案。內政、國防部卻未依該二條例,在115年度總預算案中編列相關經費,就是違反預算法。

有鑑於114年度總預算案送審時,原民會也未將立院6月通過的「原民禁伐補償條例」所增補償金額編入,已有違反預算法的前例,立院在野黨團曾要求退回重編,僵持頗久後,遲至年底才以追加預算方式補正。此次立院審議預算,直接拒絕送出程序委員會。

從法理來看,政院連兩年未依三個法律案編列三筆法定經費,立院於是遲遲不肯審議,政院於法有違,於理無據。就算政院主觀認爲立院侵犯其預算提案權,也應提出覆議或釋憲,在覆議失敗後或釋憲結果未確定前,政院應當編列預算,否則就是違憲亂政,自應負起預算延遲審議的責任。

再論立院拒審或晚審,是否對政院產生施政窒礙或妨礙國計民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爲,在美國連年發生聯邦政府關門,公務人員領不到薪水,人民福利受到影響的情事,依照我國預算法的設計,從來就不會發生。

預算法54條,針對立院若不能在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總預算,訂有補救辦法。在支出部分,既有的、非新興資本支出及非新增計劃,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劃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及收支調度需要之舉債,皆可覈實辦理,因此已足以防止政府關門。過去25個年度的總預算案,有21個年度未如期完成審議,甚至有6月才三讀通過的情形,經過三次政黨輪替,都未發生妨礙民生的情事,賴政府連兩年在預算審議上小題大作,實在大可不必。

再回到賴政府在意的2,992億元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劃,預算法雖然規定原則上須等到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仍可在審議完成前動支。政院曾以38項具急迫性的新興計劃(包含TPASS通勤月票、生育補助、防災水利、國家藥物韌性計劃等)無法動支,誤導國人以爲在野立委妨礙民生補貼,事實上急迫性的新興計劃僅718億元,僅佔總歲出3兆的2.4%,而且在野立委也從善如流,在3月初即同意政院先行動支,各縣市政府也願意先行代墊經費。反而是主計總處發佈給各機關的新興計劃動支案函文,被卓揆扣住不發,由此可見,不以蒼生爲念,玩政治內耗的纔是行政院。

總之,過去扁、馬、蔡政府24年任內都沒有發生預算僵局,賴政府上臺不到兩年,卻連年發生總預算僵局;且從前因後果來看,是政院不編列法定經費違反預算法,造成立院在審議上只能退回或不付委的結果。殷切期盼賴政府在編列116年度預算時,能迴歸並遵守預算法的規範,內耗式的政治操作,終將被選民識破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