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完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制度體系,產品不再單獨設置槓桿率要求
6月27日,據交易商協會網站消息,爲促進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業務規範發展,充分發揮其支持實體經濟融資的功能,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日前修訂《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並配套發佈了相關細則。
CRMW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的主力品種,“CRMW創設+債券發行”業務模式自2018年推出以來已累計創設約1500億元,支持上百家企業發行債券超3400億元。爲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修訂《業務指引》,並配套發佈信息披露、創設定價和持有人會議三項關鍵流程的操作規範,形成覆蓋業務全環鏈的制度框架,便利機構規範展業。
此次修訂的核心優化內容包括:一是創設機構備案要求與核心交易商解綁,簡化備案流程,推動更多金融機構、信用增進機構參與創設。同時,掛鉤標的除單一債項外,還拓展至參考實體,且CRMW產品不再單獨設置槓桿率要求,進一步釋放產品活力。二是結合CRMW特點優化創設流程,如基於創設機構以金融機構爲主的特點簡化信息披露要求,允許掛鉤存續期債券的定向產品採用詢價方式創設等。三是強化參與者權責關係,對未按規定信息披露、破壞市場秩序等作出禁止性規定。
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將持續優化CRMW業務運行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提升市場服務水平,引導信用衍生品更好落實金融支持“五篇大文章”、服務民企等實體經濟融資需求,促進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及配套細則業務問答
1.《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的主力品種,“CRMW創設+債券發行”業務模式日趨成熟,累計創設近1500億元,支持上百家企業發行債券超3400億元。作爲民企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工具的核心工具之一,在當前金融支持“五篇大文章”、民營經濟政策引領下,一方面,前期CRMW業務規範以原則性規定和協議文本等軟約束居多,實踐中部分要求參照債務融資工具執行,需要建立一套與CRMW業務相適配的全環鏈規則體系,便利機構規範展業。另一方面,CRMW創設機構此前需先成爲核心交易商,但近年來CRMW創設機構與核心交易商的角色定位差異逐漸加大,有必要將二者解綁,引入更多金融機構和信用增進機構參與創設,進一步豐富創設供給,激發市場活力。
2.本次修訂《業務指引》的核心思路是什麼?
一是構建更加全面立體的CRMW制度框架,形成“自律規則-業務指引-操作細則-標準文本”體系。在《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規則》建立CRM業務框架上,充實《業務指引》內容,搭建涵蓋CRMW信息披露、創設交易、存續期等全環鏈的業務框架,並細化操作規範。交易商協會正在同步修訂示範文本,爲創設說明書及信息披露文件編制提供參考範例。二是適當解除CRMW業務限制。將CRMW創設機構與核心交易商解綁,流程上無需再通過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審議備案。掛鉤標的由單一債項拓展爲參考實體,同時不再單獨設置槓桿率要求,滿足機構監管部門要求即可。三是強化參與者權責關係,拓展自律管理範圍。《業務指引》增加自律規範專章,在細化各業務環節要求的基礎上,對信息披露、創設定價、交易流通、存續期管理提出明確自律管理要求。四是結合CRMW特性合理設置差異化要求。基於CRMW創設機構主要是金融機構,適當簡化信披要求;基於其交易屬性,允許掛鉤存續債券的定向創設採用詢價定價方式;單一CRMW持有人提前註銷不影響創設機構償付能力,因此允許創設機構與投資者可約定提前終止註銷。
3.CRMW創設機構如何申請?注意事項有哪些?
符合《業務指引》第四條有關要求的金融機構、信用增進機構等主體,可在CRM一般交易商的基礎上,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CRMW創設機構備案材料。
近期,NAFMII投資者備案服務系統CRM交易商模塊即將上線,屆時市場機構可線上提交備案材料。在系統上線之前,備案機構可參照《關於完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市協發〔2024〕37號)附件2填寫備案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加蓋機構公章,將掃描件發送至指定郵箱。交易商協會對備案信息進行形式性覈對,並公示創設機構名單。
已備案的CRMW創設機構無需重新備案。此外,核心交易商降級爲一般交易商的,如有CRMW創設機構資質將不受影響。
4.CRMW掛鉤標的由單一債項拓展至參考實體後如何命名?
掛鉤單一債務的CRMW名稱格式與現行一致,爲“創設機構全稱+年度+期數+參考債務簡稱+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如“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25魯宏橋GN003(科創債)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其中,期數是創設機構掛鉤同一參考債務的CRMW期數。
掛鉤單一主體的CRMW名稱格式爲“創設機構全稱+年度+期數+參考實體簡稱+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如“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山東宏橋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其中,期數是創設機構掛鉤同一參考實體的CRMW憑證期數。
掛鉤多個參考實體的,參考實體簡稱直接寫爲“多實體”,如“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多實體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其中,期數爲創設機構在創設年份創設掛鉤多個參考實體的CRMW累計期數。
5.創設機構首次參與CRMW創設需要哪些準備?
CRMW創設機構首次創設CRMW前還需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開立賬戶。創設機構需在上海清算所開立CRMW創設賬戶。二是協議簽署。創設機構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憑證特別版)》。該協議爲多邊協議,簽署後通過NAFMII投資者備案服務系統提交併完成備案。
6.與債券發行聯動創設的CRMW創設流程有哪些環節?
創設機構可以在參考債務發行階段同步創設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支持參考債務發行。在此模式下,CRMW投資者應承諾申購參考債務,申購參考債務金額應不少於其獲配的當期CRMW預配售名義本金。具體包括五個環節:
一是創設文件信息披露。創設機構在每期CRMW創設至少一個工作日前披露創設說明書等創設擬披露文件,具體披露要求和渠道請見《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息披露操作細則》《關於<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及相關配套制度施行有關事宜的通知》。完成創設文件披露後,創設機構應在創設定價前及時向登記託管機構申請配發產品代碼和產品簡稱。
二是預配售。創設機構在約定的創設日採用簿記建檔方式確定創設費率和投資者預配售名義本金金額。
三是預配售結果披露。創設機構通過相關渠道披露CRMW預配售結果公告。披露時間均不得晚於參考債務的簿記截止時間。
四是正式配售及登記。創設機構在約定登記日向上海清算所辦理登記。上海清算所進行正式配售,即對獲得預配售投資者的參考債務認購情況和當期CRMW預配售結果進行匹配,並予以登記。匹配結果確定後,創設機構根據上海清算所發送的CRMW正式配售結果通知相關投資人繳納保費。
五是創設結果披露及報備。創設機構在完成登記手續的次一個工作日,通過相關渠道披露CRMW創設情況公告,並直接或通過授權上海清算所向交易商協會報送創設結果信息。
7.掛鉤存續債券的CRMW和與債券發行聯動創設的CRMW有何區別?
除與債券發行聯動創設外,創設機構也可以創設掛鉤存續參考債務的CRMW。掛鉤存續參考債務CRMW的創設流程,和與債券發行聯動創設模式基本一致,但有如下區別:一是不再區分預配售和正式配售環節,即CRMW創設情況無需與參考債務持有情況進行匹配,CRMW經登記完成後可直接披露創設結果,不涉及披露預配售結果。二是不強制要求CRMW投資者必須持有參考債務。三是允許掛鉤存續債券的定向創設採用詢價方式定價。
8.創設說明書中的信用事件如何約定?
CRMW信用事件類型可以包括破產、支付違約、債務重組、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等事件中的一類或多類。自2018年交易商協會創新推出CRMW與債券發行聯動創設模式以來,根據債券市場實際情況,CRMW逐漸形成以破產、支付違約兩類信用事件爲主的市場慣例。
近年來,隨着展期等債券多元化處置措施應用更加廣泛,交易商協會鼓勵創設機構根據當前實際情況,針對性選擇合適的信用事件類型。近期,隨着債券市場“科技板”正式發佈,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爲應流機電、山東宏橋等科技型企業創設的CRMW中首次將“債務重組”納入CRMW信用事件範疇,提升CRMW風險覆蓋範圍,有助於增強投資人信心,助力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提升。
9.市場機構開展CRMW等信用衍生品業務如何向交易商協會進行數據報送?
爲進一步優化市場成員報備操作,除直接向交易商協會報送外,市場機構還可選擇授權銀行間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報送有關創設或交易信息。
對於CRMW和信用聯結票據(CLN)等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創設機構可以授權上海清算所向交易商協會報送創設結果信息,也可以按《關於<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業務指引>及相關配套制度施行有關事宜的通知》第二條要求直接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對於信用違約互換(CDS)、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等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通過外匯交易中心或上海清算所等基礎設施進行交易或清算的,可以授權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向交易商協會報送相關交易或清算信息。未通過相關基礎設施進行交易和清算的,相關核心交易商仍需在交易達成後的次一工作日內將交易信息直接報送交易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