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殘,未來的假肢錢能一起賠嗎?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對受害人因傷致殘後,尚未發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予以支持,判決侵權人賠償未來9年的假肢、硅膠套及維修費用共計29.5萬餘元。
記者瞭解到,本案中,2020年,50歲的楊某騎電動自行車時,與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導致楊某左小腿截肢,鑑定爲七級傷殘,需終身佩戴假肢。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楊某無責任。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包括長期假肢費用在內的各項損失。她根據假肢每三年更換一次、硅膠套每年更換一次的標準,按中國女性平均預期壽命計算,主張未來殘疾輔助器具費9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某提供的假肢裝配機構證明對其殘肢狀況、配置意見、產品使用週期等作出了合理說明,可作爲賠償依據。考慮到器具更換週期長、分期發生的特點,爲減少當事人訴累並及時彌補損失,法院暫支持3個週期(9年)內發生的費用。經覈算,包括3次假肢裝配、9次硅膠套更換和6次維修費用,加上首次佩戴已發生的費用,總計29.5萬餘元,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對於將來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具體需綜合四項因素: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及預期壽命;輔助器具的普遍適用性和行業更換週期;司法鑑定及配製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傷殘恢復與器具損耗的關聯程度。超過法院認定的賠償週期後,若受害人仍需繼續使用或更換器具,可另行主張後續費用,避免因一次性賠償不足導致權益懸置。
法官提示,受害人應注意保存司法鑑定結論、配製機構意見、定期複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證明持續依賴輔助器具的必要性。年長或傷情不穩定者可主張分段計算賠償週期。侵權人或保險公司則應關注器具是否超出普遍標準、更換週期是否合理,並尊重專業意見,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編輯 劉倩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