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擬改離島充電樁比例 以轄內電動車10%爲下限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示意圖/交通部提供)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因應淨零碳排政策,目前國內規範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車充電車位需符合一定比例,但考量離島無外縣市電動車輛前往充電,爲避免設施閒置,交通部預告修法,離島得以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的10%,作爲充電設施數量下限。
根據公路局統計,目前全臺電動小客車共有11萬8,787輛,其中以臺北市2萬6,493輛、臺中市1萬7,122輛、新北市1萬5,213輛爲前3多,離島的連江縣則僅12輛、澎湖縣131輛、金門縣318輛。
交通部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範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車充電車位,需符合公有2%以上,民營1%以上的比例,但考量離島有其地域特性,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草案,下修離島縣市電動車充電車位比例。
交通部表示,考量離島無外縣市電動車輛前往充電,斟酌供需情形因地制宜,避免充電設施閒置,修正「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離島縣市政府得以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的10%,作爲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設置數量下限,並依實際需求評估建置。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長吳東凌說明,當初訂定電動車充電車位比例是考量全臺及離島一致性,後來發現離島狀況與本島不同,沒有跨區移動問題,且離島居民若購置電動車,多會在家戶停車空間自行安裝充電裝置,公共充電樁的使用率不高,因此提出修法。
此外,交通部也說,此次也定明各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小型車」停車位總數的1%,作爲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設置數量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