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喊廢監察院 沈伯洋嗆:學法律卻不瞭解釋字632號?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蔣市府近年因剴剴案、毛畯珅幼兒園性侵案、寶林茶室案、海砂屋新隆社區都更案、北藝2.36億履約爭議等多項行政疏失,至少遭監察院五度糾正,臺北市長蔣萬安日前表態,要求藍白黨團否決29位監委提名人選、凍結監察院運作,並取得共識後修憲廢除監察院。民進黨臺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今(14日)質疑,蔣萬安學法卻不瞭解釋字632號?且藍委時常拿監院報告質詢,若監院如他們所講那麼廢,拿調查結果質詢幹嘛?

▲民進黨臺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圖/記者周宸亙攝)

針對臺北市長蔣萬安近日表態廢監察院一事,民進黨臺北市長參選人、立委沈伯洋今(14日)出席大稻埕碼頭祭江儀式時提到「釋字632號」,質疑蔣萬安是學法律的人,可能對這點還是不瞭解。其次,國民黨立委時常拿監察院的報告來質詢,「如果監察院像他們講得那麼廢的話,請問這些調查的結果,他們拿來質詢到底是要做什麼?」

沈伯洋認爲,對於現在釋字632號的法律框架,以及國民黨立委用監察院(報告)來做質詢這幾件事情,在在都已經知道,如果今天真的要廢掉監察院,要整體性的考量,而整體性考量要修憲,修憲以前提過,「不參加的是國民黨,根本就不是我們」。

根據釋字第632號,「監察院爲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爲院長、1人爲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爲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監察院系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爲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一環。

釋字第632號指出,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憲法保留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職責。爲使監察院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諮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爲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爲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