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德綱快評》劉世芳們才該滾啦

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被內政部依《國籍法》解職,根據《國籍法》20條的規定是當選以後,一年之內必須要放棄「外國」的國籍,爭點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嗎?(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被內政部依《國籍法》解職,根據《國籍法》20條的規定是當選以後,一年之內必須要放棄「外國」的國籍,爭點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嗎?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爲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爲特別之規定。再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可見得兩岸關係是「一國兩區」的關係,並非「兩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外國」,鄧萬華也不是外國人,依法論法,鄧萬華村長不需要放棄其國籍即可保有村長資格。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說,對於政府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存在,其也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這跟我們政府承認或不承認,其實是沒有關係的」。國際現實很殘酷,樑文傑說的是廢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是一個國家從來不是問題,不需要樑副主委強調,反倒是按照樑副主委強調的聯合國身分和地位,都不利於我們中華民國,因爲中華民國目前不是聯合國會員國,連觀察員都不是,樑副主委所指只是凸顯矮化了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

這起爭議問題的關鍵是,內政部是《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長劉世芳能否錯誤解釋法律,認定鄧萬華具「外國」國籍,而解職村長一職,影響所及不只是村長,甚至所有公職人員選舉當選者都將面臨同樣遭解職的處分,這是否剝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者憲法賦予的參選權益,是否形同未觸犯中華民國法律就被褫奪公權終身?這是我們自詡人權立國的民主風範嗎?

樑文傑說,「陸配參選人們一直在陳情,但並沒有看到有人真的去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只是一直說沒有辦法放棄,應該先去試試看。」樑文傑把球丟給對岸,陸配若是可以申請「放棄國籍」,大陸就自證是我們所稱的「外國」,兩岸就是「兩國」關係,這是以犧牲陸配合法權益的代價,成就賴政府臺獨的陽謀。試想,大陸又豈會落入這樣的臺獨陷阱!

劉世芳和八炯之前在陸配網紅亞亞遭驅逐出境事件上合作無間,八炯在亞亞陳情內政部的記者會上嗆亞亞「滾回去!」,最近八炯又遭同夥閩南狼踢爆意圖以納粹衝鋒隊方式選擇「某族羣」下手,劉世芳先前也毫不掩飾唱和罷團攻擊藍委「吃臺灣米,做中國鬼」實在惡毒至極。

現在「大罷免、大失敗」,證明劉世芳違法解職鄧萬華村長職務、八炯意圖以納粹手段分裂族羣,均未獲憲法、法律與民意的支持,鄧萬華30年前隨夫來臺定居,照顧6年前罹患漸凍人的夫婿,熱心幫助村民救災、服務鄉里。我們怎能容許「劉世芳們」繼續傷害民主、傷害人權,這種心懷不軌、居心叵測、破壞官箴的官員才該「滾啦」,滾出中華民國捍衛尊嚴與和平的保護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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