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籲放寬移工適用勞退新制 勞部:持續檢視
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應檢討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應檢討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勞動部表示,將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出,包括衡酌憲法保障勞工基本精神、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以及國際勞工公約等,在保障勞工權益前提下,配合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整體規劃,持續檢視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動部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皆有該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退休金制度保障。勞工委員會2006年12月5日發佈的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釋,爲考量藍領移工在臺工作有年限規定,大多數勞工不會成就退休要件,允許可不計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範圍,但若藍領移工確有成就退休條件事實,僱主仍應給付勞退舊制退休金,不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勞退新制自施行以來,除本國籍勞工,後續考量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我國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取得永久居留外國人,以在我國長久居住發展爲目的,已陸續納入勞退新制適用對象,將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出,包括衡酌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以及國際勞工公約等,在保障勞工權益前提下,配合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之整體規劃,持續檢視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