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缺席備詢 傷害民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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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昨日排定「防制公務員瀆職」專題報告,邀請多位部會首長及秘書長列席備詢。惟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在捲入公務車爭議後突請辭,監察院亦未派員出席,國安會與總統府秘書長此前也屢傳未列席,引發外界譁然。究竟這些秘書長有無備詢義務?不僅事涉行政禮節,更關乎憲政運作的核心,亦即立法院監督權限是否正被架空?
監察院迴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除自己所提的法律案及預算案之外,可不赴立法院列席備詢,類似情況也有前例可循。惟「釋字四六一號」強調的,是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可不列席,而非指涉及預算執行、行政資源運用之首長可拒絕監督,尤其事關濫用行政資源與公務員瀆職之防制,正是立法院依法監督的關鍵。
值得一提的是,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而依憲法與釋憲實務,除立法院(須由立委提案連署)外,其他四院包括行政院(憲法第五十八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考試院(憲法第八十七條)、監察院(釋字第三號解釋)等皆具法律案提案權,並應就法律案、預算案及重要施政內容向立法院負責。換言之,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之秘書長,均負有院務執行與政策落實之責,依法應受國會質詢與監督。
反觀立法院秘書長,係爲議事與國會行政之幕僚長,屬內部人員,並無國家政策或公共資源分配之決定權,其對立委之「負責」,限於議事及行政支援,與其他四院秘書長就外部政策與預算案負有責任的本質相異。將李俊俋拒絕備詢一事與立法院秘書長職權並論,實忽略兩者權責差異,屬模糊焦點混淆視聽。
憲法第六十二條明定立法院爲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第六十三條賦予其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倘若行政機關首長可憑一紙請假,或一句「無須列席」便卸責缺席,試問立法院如何行使人民賦予的監督權?行政機關豈非凌駕於國會之上?
監察院近日爆發多起濫用公務車事件,不僅重創自身公信,更牽動對其年度預算與組織存續的正當性審視。在社會高度關注之際,監察院選擇缺席立院備詢,無疑是對民主監督機制的傷害。立法院之所以存在,絕非僅止於例行開會與儀式性質詢官員,而是監督制衡濫權。秘書長「不上朝」,國會威信誰來撐?若再姑息以「憲政慣例」之名逃避法律與政治責任,最終削弱的將是整個憲政體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