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促檢討私校退場雙軌制 教育部:均有確保師生權益
監察院今指出,七月底將停辦的大漢技術學院是第一所自動引用私校法退場的學校,引發退場雙軌制爭議,要求教育部改善。圖爲大漢技術學院教職員工北上陳情。記者邱德祥/攝影
監察院今指出,七月底將停辦的大漢技術學院是第一所自動引用私校法退場的學校,引發退場雙軌制爭議,要求教育部改善。教育部則表示,針對目前私立學校法、私校退場條例雙軌制,教育部首重仍是保障教職員工生權益,皆要求退場學校落實權益保障、確保校產公共性。
111年私校退場條例三讀通過,本報曾報導,只要學校未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私校法人憂心財產被充公,便可能先一步規劃循私校法退場,保留改制、復辦等彈性。
監委紀惠容表示,大漢技術學院退場引發雙軌制爭議,在於私校法第70條規定,私校法人認爲辦學有困難時,可用停辦方式退場,該條未於私校退場條例上路後被廢止,儼然形成私校退場「雙軌制」,非但不利於保障師生權益,後續校產處理規範也不如私校退場條例嚴謹。
紀惠容指出,大漢技術學院循私校法申請停辦,程序上只要董事會擬訂停辦計劃,提校務會議報告即可,校務會議沒有同意的權責,加上教育部也承認無法確實掌握內部反對意見,且私校法所定的停辦要件「辦學困難」,也沒有客觀基準,此案只經校務會議報告、董事會同意等內部程序,教育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便同意停辦,因而引發爭議。
紀惠容憂心,教育部同意大漢一案後,恐對其他私校產生示範效應,呼籲教育部應該正視私校退場雙軌制問題,積極檢討改進。
對此,教育部迴應,現行私校法第70條規定,學校法人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辦理時可申請停辦,並依71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教育部說明,學校可依私校法自行思考調整轉型等,但應有教職員生權益保障措施,教職員部分應發給不低於退場條例規範的慰助金;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他校,並補助增加的支出,過程中教育部也會適時協助學生安置事宜,且在停招停辦過程中,定期追蹤學校是否落實相關保障措施,且資金都由董事會籌募,也不得申請退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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