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如何改造職務犯罪人員?

在監獄實際工作中,職務犯罪人員的關押模式主要有集中與混合兩種。集中關押是將此類人員集中安置於專門監獄或獨立監區,典型如重慶市九龍監獄,它經司法部和重慶市政府批准籌建,爲中度戒備監獄,專用於關押全市職務犯罪人員,且獲司法部批覆認可其關押模式。另外‬,多地監獄還通過設立職務犯監區實現集中關押,如司法部燕城監獄等。混合關押則是更爲常見的模式,又可細分爲集中混合與分散混合兩種。前者將全獄職務犯罪人員集中,但因數量有限,仍與其他類型罪犯共處同一管理單元;後者則直接將職務犯罪人員分散至各監區,與其他罪犯混合關押。

集中關押模式,有利方面,因職務犯罪人員與普通刑事犯差異大,集中關押可提升教育針對性;能降低行刑成本,此類人員文化程度高、人身危險性低,可關押在低度戒備監獄;有助於職務犯罪人員公平競爭,在勞動崗位、考覈標準、報酬發放等方面可統一標準;能保障其人身安全,避免在混合關押中因“仇富”“仇官”心理遭攻擊。不利方面,易使公衆產生執法不公錯覺,認爲其監區待遇好、減刑假釋有特殊關照;易引發攀比心理,導致心理不平衡、不認罪不服判,甚至交流奢靡生活污染改造環境;給監獄管理增加難度,因其社會資源廣,易有人託關係請求關照。

分散關押模式有助於消除公衆對監獄執法不公的質疑,職務犯罪人員多受社會關注,若集中關押易引發“特殊服刑”誤解,分散關押則可避免;有利於不同類型罪犯平等競爭,在分散關押下,職務犯罪人員與其他罪犯遵循相同管理制度、警戒等級,參與相同生產項目,實現公平公正。不利方面,如‬分類教育難以開展,職務犯罪人員改造需求和教育方法與普通罪犯差異大,分散關押下監區難以投入資源實施分類教育;易引發一般罪犯消極心理,分散關押時,監區輔助崗位多由文化程度高、人身危險性低且有管理經驗的職務犯罪人員擔任,其他罪犯難競爭。

綜合‬集中與分散關押對比‬分析‬,監獄管理應趨利避害、合理調整。長遠來看,不宜建設專門關押此類人員的監獄,否則易引發社會公衆誤解,也易讓職務犯罪人員產生優越感。有學者指出,依社會身份和行政級別獨立關押有失公平,與道德觀念相悖。建議採取相對集中關押模式,以省爲單位明確幾所監獄收押,並在監獄內設若干監區承擔關押任務,女性職務犯罪人員由女子監獄分散收押。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宜收押職務犯罪人員,以免造成公衆誤解。對原系政法系統工作的職務犯罪人員,因其特殊性,可採取“保護性關押措施”,相對集中到一個監獄的關押單元進行管理教育。

職務犯罪人員日常管理需結合其特點,在遵循一般罪犯管理要求基礎上,對重刑犯加強管控。嚴格落實分級處遇規定,體現區別對待、激勵改造,不得給予高於一般罪犯的特殊處遇,財產性判項未履行者獄內購物受限,僅可購置生活必需品。嚴格執行生活衛生管理制度,與其他罪犯同標準管理,保障患病人員及時治療,無法治療的疾病按程序轉送治療,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者不得單獨聘請醫生,自費藥品經審查安全後由監區統一保存管理。嚴格控制計分考覈加分項目,考慮其特殊性,限制並規範加分,對不正當手段獲分者取消得分並扣分或處罰,從事非定額勞動加分標準低於其他罪犯。

職務犯罪人員教育改造需結合其特點開展。強化罪犯身份意識教育,消除其高人一等的錯誤意識,通過學習監規紀律、隊列訓練等樹立服刑、改造和身份意識。突出認罪悔罪教育,因其“認罪不服判”特徵明顯,多數未真正認罪服法,需加強此方面教育以順利推進後續改造。教育方法上應突出個別教育,針對其犯因性問題實施針對性教育,這對民警知識積累、管教藝術等要求較高。教育形式上要注重親情幫教,利用其家庭支持系統提高改造質量。高度關注心理矯治,針對其心理特點,通過心理健康教育、評估、諮詢和治療等,解決心理問題,消除抑鬱情緒,促使其積極投入改造。